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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欠钱 银行“追”到监狱讨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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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人欠钱 银行“追”到监狱讨债
来源/作者:法制晚报 发布时间:2008-7-31 浏览次数: 7
     本报讯 虽因经济犯罪被羁押、判刑,但郭某因信用卡透支消费金额一直未偿还而被诉。记 者今天获悉,朝阳法院判决正在服刑的郭某偿还银行本金、利息、滞纳金等6万余元。

  原告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诉称:郭某于2003年10月申请办理信用卡一张,申请信用额度为5万元。

  截至2007年10月25日,郭某累计透支消费近4万元。原告多次催要,郭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故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本金39445.9元及滞纳金3000余元,利息、复息共计2万余元。

  郭某辩称,他于2004年11月23日被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被市一中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获刑后,他一直在监狱服刑。在此期间,他从未收到过催款通知。

  郭某表示,自办理信用卡后一直按期还款,后来未还款的原因是自己被羁押、服刑的缘故。这种特殊情况下的违约,不是主观故意行为。

  郭某还认为,原告自2004年12月15日开始催款,说明已知道权利被侵害,直至2007年11月14日才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因此,郭某称,他愿意在日后有经济能力时偿还本金部分,但利息、滞纳金等拒绝偿还。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所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应视为还款期限,郭某未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所使用的银行款项,故法院对原告要求郭某立即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和滞纳金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郭某信用卡的信用额度为5万元,截至2005年3月,郭某信用卡的本金消费仍未超过信用额度,且郭某亦未告知原告其已被羁押监禁的情况,故原告有理由相信该信用卡仍会发生消费交易。

  郭某的信用卡于2005年6月28日发生注销卡的免收年费的交易记录,这表明原告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后原告于2007年6月14日通过委托划扣形式扣缴78.49元,应当视为其向郭某主张权利,诉讼时效发生了中断,故截至原告提起诉讼时并未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

  因该部分利息等费用系基于郭某未及时偿还消费本金所产生的,符合双方的约定,且在郭某被监禁期间也是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偿还信用卡欠款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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