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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维护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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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维护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来源/作者:金融时报 发布时间:2008-8-7 浏览次数: 4
企业借改制之机悬空、逃废金融债务的现象,不仅破坏了正常的信用秩序,造成社会信用缺失,而且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影响国有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在金融债权维护与逃废金融债务的博弈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中的空白和漏洞,导致金融维权步履艰难。如何完善有关企业改制、破产和市场管理等方面的立法,加强金融维权相关法制建设,应当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金融债权维护的法律障碍
  一般认为,除了一些地方政府依法行政意识不强、企业守法经营观念淡薄、现行的司法管理体制独立性不强等原因之外,金融债权维护难的突出问题是金融债权立法滞后。
  
    现有金融债权维护依据的法规效力较低,难以体现威慑力。我国目前实施维护金融债权行为所依据的多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部门行政规章,而行政规章的法律层级低,法律效力也较差。有些维权具体依据的还是非规范性文件,只能靠行政手段推行,缺乏法律约束力,因此在实践中难以落实。
    
    现行法律亟待完善,债权人的利益易被忽视。我国现行《破产法》于1986年制定,其中的一些规定已不利于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首先,在《破产法》中未确立破产保全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破产企业便由清算组接管,企业失去了对财产的保管处分权。但是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到宣告企业破产这一期间内,企业对自己的财产仍有处分权。其次,《破产法》对破产财产的范围规定的不具体。由于企业的财产种类、状态比较复杂,在法律适用上出现了不少争议,如破产企业在被宣告破产前向其他法人企业转投资的出资额或股份是否列入破产财产是目前争议较大的问题。第三,行政处置优于法律处置。
    
    部分法规及条款规范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比如《贷款通则》中第七十条规定:蓄意通过兼并、破产或者股份制改造等途径侵吞信贷资金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处以罚款;同时还规定:违反第九章其他条款规定,造成信贷资产损失的,借款人及其主管人员或其他个人,应当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但在实际操作中,由于规定过于笼统,无法执行。
    
    与此同时,金融依法维权机制不健全、金融维权法律成本过高等原因,造成金融债权维护乏力。
维护金融债权的法律对策
  在广泛宣传信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法制意识、推进诚信道德教育的同时,政府部门要认真做好引导、规范、服务工作。凡是涉及银行与地方、银行与企业等方面的利益调整问题,政府要站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高度,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化解银企之间的矛盾,切实维护金融债权。
    
    通过尽快出台《金融债权管理条例》,加快《破产法》修改步伐,建议制定《逃废金融债务责任追究办法》,统一逃废金融债务的认定标准、确立国家有关部门的职责、明确逃废金融债务的法律责任等措施,完善立法体系,堵塞法律漏洞,防止企业逃废债行为发生。
    
    提高执法水平,加强执法监督,确保债权人合法权益。司法部门要站在维护法律严肃性的前提下,依法解决、裁定有关金融债权的问题,把银行与企业当作平等的企业,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两者之间的案件,避免人为造成金融债权的流失。同时发挥人大、检察院和上级法院的监督职能,促进司法公正。
    
    运用法律手段,依法经营管理,做好债权维护工作。各金融机构一是要强化依法经营意识,配备专业的法律人才,并赋予相应的职权和地位,让其真正对贷款的管理享有参谋和决策权。二是实行贷款合同公证,为贷款系上安全带。当借款人违约时,如果采取诉讼方式来解决问题,时间往往拖得很长,而效果并不一定好。但若是利用《公证条例》的有关规定,为贷款合同办理贷款公证,一旦贷款发生逾期,银行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这样便可以缩短中间环节,达到抓住有利时机、降低成本、提高贷款回收率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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