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者按:2007年6月26日和6月28日,中国施工企业协会在南京分别举办了第三期中国工程建设高级和中级经理人免试认证前培训班,该培训班由江苏省建筑协会承办,并邀请了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周月萍律师再次为培训班学员讲解了其中的法律法规知识。应去年第1批和第2批学员要求延长法律法规学习时间的要求,主办方将法律法规的课延长到1天时间。在听课的现场,周月萍律师运用案例教学并充分地和学员交流互动,取得了非常良好的效果。很多学员在课堂上针对老师所讲的法律知识,并结合自己工作实践,提出了很多很有深度的问题。本次编选了部分课堂精彩问答,这些既是实践中容易碰到的问题,又有很大的可借鉴性,以此供广大学员及读者分享。
问:
有一个工程,2004年4月开工,合同约定竣工日期是2005年7月,实际竣工是2007年6月。整整延期2年,违约金数百万。现在业主起诉,施工企业有几点可以提出来作为理由:
(1)、合同上约定:每个月的进度款约定是下月的10号之前,但实际支付都是在20-25号用汇票支付的。
请问:这延期的10-15天是否可以作为施工方工期延误的一个理由?
是否可以相应把工期延10-15天?每个月的延误天数是否可以累计起来?
(2)该工程实际造价5000多万,但甲方为了减少缴费,合同上把甲供材扣除了,这对合同的有效性是否影响?
(3)该工程可以赚钱的几个部分都是甲直接分包,但都没有与总承包企业签订分包合同,这些分包单位也都拖延了工期,但我们没有具体的证据,怎么办?
(4)当时招标是一栋楼(费率招标),实际施工合同是六幢楼,如何区分?能否说其他五幢未经招标?
律师 答:
(1)进度款的拖延支付可以作为工期顺延的理由。施工企业应当在履行时通过工期签证顺延工期或主张工期索赔的方式要求业主顺延工期。
(2)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3)可以通过工程例会记录、监理文件或到建设工程档案馆备案资料中查询。
(4)如果是法律规定应当招标的,另外五幢必须另行招标,未经招标所签订的合同无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