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债务追讨 >> 债权转让 >> 文章正文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1060
 

 

   免责的债务承担与并存的债务承担作为债务承担的两种形式,具有债务承担的上述共同特征。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第一、原债务人是否脱离原债务关系不同。在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得以免除债务,脱离原债务关系。如果新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债权人只能向新债务人而不能向原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或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而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承担人加入债务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如无特别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承担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
   第二、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而言,由于承担人的资信状况及偿债能力可能与原债务人有异,故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在并存的债务承担,一般情况下,不需要取得债权人同意,因为在并存的债务承担情况下,不发生债务人的退出问题,而只是新债务人的加入,且新债务人与原债务人对债权人负连带责任,故并存债务承担的设立对债权人并无不利,也无需经债权人同意。当然,在特殊情况下,如果债权人有足够理由证明第三人的加入可能对其明显不利,亦可提出异议。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