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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首例卖淫男子被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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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首例卖淫男子被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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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异性间的卖淫嫖娼古已有之,而同性卖淫在我国是鲜有耳闻的事情。近日,江西省城一男子为弄钱,竟然男扮女装去卖淫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被公安机关抓获后送劳动教养。相关法律界人士表示,男性卖淫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新闻事件

  男扮女装卖淫弄钱

  近日,南昌警方传出消息,省城一男子为弄钱,男扮女装为同性提供性服务,被抓获并送劳动教养一年。据了解,此案为我省首例男性卖淫案。

  今年4月7日晚11时许,南昌市广润门派出所民警在清查辖区内的出租房时,在省城广润门住宅1区一出租房内将一对“野鸳鸯”逮了个正着。民警一眼就认出了这名香气袭人的卖淫“小姐”实际上是一个彻头彻尾的男人。原来此人在3月27日就因卖淫被派出所处理过。

  该男子名为阿华(化名),已经娶妻生子。因为没有固定收入,因而想到用这种办法去赚钱。他白天在家里扮演着丈夫、父亲的角色,晚上将自己打扮成一名“女人”,专门在省城抚河公园一带靠向同性卖淫赚钱。

  多起男性卖淫案被定为犯罪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除了我省这起男性涉嫌卖淫案外,外省早几年就出现过类似的案例。2003年7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判处一起组织同性卖淫案,被告人王志明因组织他人卖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3000元;2003年12月,涉嫌组织卖淫的犯罪嫌疑人那岩、宋双、任国辉被吉林省长春市南关警方上报批捕;此外,2004年1月,上海一起介绍男性卖淫案一审宣判,“皮条客”邵某被判刑一年。紧接着,南京市又出现了李宁组织的“男公关”卖淫案。

■各方说法

  男性卖淫败坏社会道德

  南昌市东湖区法院张跃生法官认为,男性卖淫败坏了社会道德风尚,之所以构成犯罪也是因为他所侵犯的客体是社会道德风尚。

  张法官表示,就“卖淫”这个词而言,从它的本质来看应该是一种“性交易”,也就是一方提供金钱或者其他的物质,另一方提供性服务,只要符合这样一个条件都应当叫“卖淫”。随着社会的发展,加上法律的滞后性,男性涉嫌卖淫案件给审判工作带来了很大的不便。拿本案来说“卖淫”一词在人们的通常理解当中是女性卖淫且相关汉语解释里面也只是提到了女性。显然这样的解释已经被推翻,那么司法界就要探究新的解释,结合现实情况了解该词的本质意思从而解释新的情况。

  4类同性性行为构成犯罪

  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饶律师认为,按照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某些形式的同性性行为是违法的,甚至构成犯罪,这些罪名主要包括4类:1、聚众淫乱罪。1997年3月新修订的刑法不像有人所认为的那样,取消了流氓罪,而是将其分成更加具体的新罪名。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管制。”这其中的淫乱被多数学者认为应该包含同性淫乱。2.猥亵儿童罪。“猥亵”行为既可以强制手段实施,也可以非强制手段实施,如利用儿童的年幼无知和好奇心理。3.故意传播性病罪。刑法第360条规定:“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卖淫、嫖娼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其中卖淫指以赢利为目的的于他人性交的行为,包括向同性卖淫。4.组织淫秽表演罪。刑法第365条规定:“组织进行淫秽表演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男妓卖淫一般认定卖淫嫖娼

  江西法报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杨律师认为,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还规定,某些同性性行为因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或者其他行政法规而受到治安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和劳动教养。这些行为包括:在公共场所发生同性性行为,若后果严重有伤风化,可以被公安机关认为是在实施“其他流氓行为”;某些人以男妓身份向其他同性卖淫,则双方都会被认定是在卖淫嫖娼,而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15日以下拘留甚至劳动教养。

  上述案例中,案件当事人阿华男扮女装从事金钱与性的交易活动,虽然该交易在同性之间进行,但该行为亦为卖淫行为,其行为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男性卖淫成艾滋病传染途径

  南昌某医院杨姓医生表示,根据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最近调查发现,随着近年性病艾滋病流行的不断加剧,以向同性恋或双性恋男子提供性服务的男性人群的染病几率也在不断加大。

  这位医生认为,男性之间发生性关系比较容易传染性病或者爱滋病,是因为男性之间发生的性行为,主要是通过鸡奸方式发泄性欲,性行为是粗暴和剧烈的,又由于直肠粘膜比阴道壁脆弱得多,粗暴的性行为可使直肠粘膜受损害,往往会造成肛门和阴茎的裂伤而出血,致使精液中含有的艾滋病病毒直接通过破损的伤口进入体内而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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