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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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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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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龚律师  来源:  阅读: 6
 

最高法院调整国家赔偿标准: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日赔偿金提高到99.31元

  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出通知,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国家赔偿案件时,提高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标准,按每日99.31元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新的工资数额,2007年全国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4932元,比上年增加3931元,日平均工资为99.31元,比上年增加15.65元。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公室调整了相应的国家赔偿标准,即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决定时,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每日的赔偿金应为99.31元,此标准从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我国历年国家赔偿额标准

  1995年 17.76元

  2005年 63.83元

  2006年 73.3元

  2007年 83.66元

  2008年 99.3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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