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行政机关败诉率19% 败诉主要有五种原因
浏览次数:【37】次 发布日期:【2007-10-27】
(2007-07-24 07:12:42)
荆楚网消息(楚天都市报)(记者梅军 实习生兰黎)省政府咨询委员、省高院副院长吕忠梅22日向省政府提交的一份建议披露,2006年度我省三级法院一审审结行政诉讼案件(民告官)3438件,被告行政机关败诉率为19%,比上年下降10%。
据吕忠梅介绍,适用法律错误是导致行政机关败诉的重要原因之一,更有甚者还适用尚未生效的或已经废止的法律规范。
有的行政机关因程序违法而败诉,比如,应适用普通程序却适用了简易程序;依法应采用书面形式的却采用口头形式;留置送达未邀请见证人到场见证签名等。
有的行政机关因证据不足导致败诉,如只注重收集证人证言,不善于收集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证据不具有法定要件,导致证据无证明力。
有的行政机关因超越法定职权范围作出行政行为而败诉,如某行政机关行使了其它行政机关的职权,下级行政机关行使上级行政机关职权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行使下级行政机关的职权。
还有的行政机关因为“当为不为”而败诉,如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答复,或拒绝履行、延迟履行、不全面履行法定职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