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首席记者刘志广 记者郭玉红)历经25年的申诉上访,得到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其“投机倒把”案宣告无罪的判决后,洮河林业局离休干部陈星又把陕西省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其前身为泾阳县革命委员会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当年查没的7110元马款和怀表一只。一审胜诉后,被告陕西省泾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11月6日,陕西省咸阳市中院将对此案进行开庭审理,全国著名律师、东南大学法律系教授张赞宁律师将出庭为现年82岁的陈星老人提供法律援助。
上世纪50年代,陈星被划为右派。1963年,陈星提前出狱后因单位不接纳,生活无着,按照要求须到农村落户继续改造。几年后经亲戚牵线,咸阳市底张乡陈马村愿意接收他,落户条件是要陈星从甘肃牧区买几匹好马来解决当地生产急需,否则不予接纳。1969年12月,陈星从郎木寺买马6匹,但是在返回的途中,陈星被泾阳县“打击投机倒把指挥部”跟踪盘查并搜去了身上7110元钱和怀表一只,并通报了甘肃方面。随后,陈星被甘南州革委会保卫部以投机倒把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投入监狱进行劳动改造。直至1979年,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为陈星平反,将20年刑期改判为5年,之后,陈星开始上访申诉。
自从1997年《刑法》修订取消“投机倒把”罪名后,“投机倒把”这个披着浓重计划经济色彩的字眼已淡出历史。2004年2月16日,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星投机倒把申诉一案再次进行审理后,宣告陈星无罪。其后3年多时间里,陈星开始奔波于作出原判的甘南州法院和泾阳县信访局以及没收款物的泾阳县工商局,要求退赔没收款物,但是始终未得到解决。
2007年初,陈星向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赔偿诉讼,法院一审判决由泾阳县工商局返还当年对陈星予以查扣没收的7110元马款和怀表一只,并支付自2004年2月26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返还款利息。泾阳县工商局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在收到上诉状副本后,陈星随即也递交了上诉状,诉请法院对返还没收款物的利息当以没收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