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楚网4月6日报道 咸宁通城沙堆派出所民警吴某等多次接警不出警,间接致使涉嫌行窃的某村民被群众殴打致死。记者昨悉,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就此诉讼案作出判决:吴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分。
村民多次报警
民警迟迟不动
2002年12月24日凌晨3至4时,通城县关刀镇五流村村民吴某某(男,殁年41岁),到沙堆镇瑶泉村二组卢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已判刑)家行窃时,被卢及家人抓获,卢与其妻及儿子用扁担对吴殴打后将其捆绑。
当日4时13分许,卢某某女儿打电话第一次向沙堆派出所报警。沙堆派出所干警万某接警后,即喊醒当班负责民警吴某,告知瑶泉村捉到一个小偷,要其出警,吴某听到后竟未作出警安排。凌晨6时许,吴某某借口上厕所欲逃,被卢某某等抓住,卢某某用木板猛击吴某某的手、脚等部位。
早6时31分许,瑶泉村村民又向沙堆派出所报警,万某接警后未及时汇报。
8时25分许,该村村民再次报警,沙堆派出所临时工司机刘某某接警后向民警黎某某汇报了接警情况。与此同时,吴某某在卢家被围观群众泼了半盆冷水,被抬至马路边。
9时20分许,沙堆派出所接到村民第四次报警,此时,黎某某已带刘某某出警。
约20分钟后,黎某某一行到达现场,见吴某某趟在路边稻草上,当即向卢某某讯问,并于上午11时将吴某某押回派出所。
中午1时40分许,沙堆派出所见吴某某伤重,将其送往沙堆卫生院,随即又转至通城县人民医院治疗。2003年1月1日,吴某某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诉讼历时近四年
省高院一锤定音
2004年6月18日,通城县检察院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的吴某、黎某某玩忽职守一案,被通城县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同年7月1日,该院对此案提起抗诉,但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公诉方坚持认定,人民警察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被告人吴某、黎某某作为派出所的相关负责人,面对发案现场连续报警电话,应当预见到不及时出警可能导致的后果,因此,二被告人玩忽职守行为与吴某某的死亡之间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2006年12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撤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通城县人民法院在原审判决中对吴某的判决部分,判决吴某犯玩忽职守罪。(荆楚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