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提供纳税担保行为,通知阻止出境行为,拒绝颁发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或不予答复的行为不服,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自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申报延期诉讼
申请人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限期的,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诉讼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二)依期上诉
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院提起上诉。申请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诉状,起诉状应包括如下内容:
1.原告是公民的,要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务、职业、工作单位和住址;原告是单位的,要写明单位的名称和称号、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等。
2.如果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务、工作单位、住址等。
3.被告税务机关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
4.具体的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
5.是否经过税务机关的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及接到复议决定的年月日。
6.原告签名盖章及提起诉讼的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