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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知识解答(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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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知识解答(二)
 
 

  十一、什么是信赖保护原则?

  答: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十二、已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

  答: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可转让。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的条件和标准颁发的,它与申请人特定的情况和条件是紧密相联系的,对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实质就是行政机关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过程。被许可人转让已获得的行政许可,将会造成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行政许可法专门规定,对出借、出租、倒卖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三、行政许可依法可以转让的例外情况有哪些?

  答:行政许可法规定某些由申请人支付一定的价格,以公开、公平竞争方式取得的行政许可,可以转让。主要有:一是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许可。二是矿产资源的采矿许可。三是其他有偿取得的行政许可。如:海域使用管理法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海域使用权可以依法继承。上述许可的一个共同特点是被许可人通过支付一定的价格取得许可。与许可直接联系的是相应的金钱,而不是被许可人的特定因素。因此,这种许可是可以依法转让的。允许这种许可依法转让,有利于优化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的配置。

  十四、哪些规范性文件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答:(1)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2)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十五、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能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哪些?

  答: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十六、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有哪些?

  答:一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一是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十七、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否所有的规章都可以规定委托实施行政许可?

  答: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这里的“规章”包括部门规章与地方人民政府规章。

  十八、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注意哪几点?

  答:(1)必须是在法定职权范围内;(2)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依据;(3)必须委托给行政机关;(4)委托机关应当公告受委托机关和委托内容;(5)受委托的机关应当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6)受委托机关不得再委托;(7)委托机关对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负责监督。

  十九、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办理行政许可时,应当遵守哪些纪律?

  答:(1)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2)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索取或收受申请人的财务,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二十、提出行政许可申请有哪些规定?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

  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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