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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 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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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郑某与宽城满族自治县电力局 宽城满族自治县孛罗台乡孛罗台村等损害赔偿一案的复函

20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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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2002]民监他字第1号
发布日期:2002-4-2
执行日期:2002-4-2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宽城电力分公司在变压器安装验收时,明知台高不符合标准,且没有防护栏的情况下却违规送电,应承担郑某人身损害的主要责任;孛罗台村对供电设施疏于管理也是造成郑某人身损害的原因之一,应当承担相应责任;郑某的监护人未尽监护义务亦应承担一定责任。三者按照70%、20%、10%的比例承担责任是适当的,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的分担也是适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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