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为使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尽快地、更好地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健康发展,省法院制定了《关于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应对"入世"的若干意见》,现下发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法院。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关于我省行政审判工作应对"入世"的若干意见
加入WTO,将给我国的行政审判带来重大而深远的影响由于WTO协议主要是规范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管理行为的,因此以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的行政审判工作,必将面临重大的机遇与挑战。我省地处沿海,是改革开放的前沿,加入WTO后,行政审判工作面临的机遇与挑战尤为突出,工作中势必会遇到许多新问题、新情况。为使我省的行政审判工作尽快地、更好地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为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省法院行政庭、立案庭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对今后一个时期行政审判工作如何应对入世提出以下几点具体意见:
一、关于受案范围问题加入WTO以后,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将受到影响。不少专家、学者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的有关规定,抽象行政行为和法律规定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行政行为应当接受司法审查。但是,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排除在行政审判的范围之外。因此,全省各地法院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前或最高人民法院新的有关司法解释出台以前,当遇到起诉抽象行政行为或行政终局裁决行为的,不宜直接根据WTO的有关协定予以受理,也不要轻易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而应逐级请示汇报,由省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后决定是否予以受理。
二、关于案件的管辖问题涉外行政案件,一般案情相对复杂,在国内外影响较大,审理难度较大,而且,该类案件很可能涉及WTO规则,要求更高。为了克服困难,提高质量,实现公正裁判,应适当提高涉外行政案件的审级,初定在今后两、三年内,由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涉外行政案件。
三、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加入WTO后,行政审判面临一个很紧迫的问题就是能否在办案时直接适用WTO有关协定。我国有关法律没有规定WTO有关协定可以在我国直接适用。根据《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议》的有关规定及大多数WTO成员国的做法,都是将WTO规则转化为国内法以后才予以适用。因此,在审判实践中,不宜直接适用WTO有关协定。当遇到国内法及WTO有关协定就同一问题规定均不明确、具体,或国内法没有规定而WTO有关协定作了明确规定的情况时,可以在不损害我国利益的前提下,根据WTO的一些基本原则内容进行解释,如贸易自由化原则、非歧视性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但应严格掌握,把握不准的,应逐级请示上级法院,不宜直接适用WTO的有关协定。当遇到WTO有关协定内容与国内法内容不一致的情况时,一般适用国内法,如认为适用国内法可能会带来不良国际影响,对是否适用国内法把握不准时,逐级请示上级法院。
四、关于涉及WTO规则的案件裁判文书的制作问题涉及WTO规则的行政案件,一般影响较大,其裁判文书的质量往往会影响到我国法院的国际形象,裁判文书表述不当甚至会引起外交、贸易争端,因此,为了慎重、妥善处理好纠纷,各中级法院一定要高度重视裁判文书的制作,确保质量。对国际影响重大的案件,在裁判文书发出之前,将裁判文书稿报省法院审核把关,省法院指派专人审核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意见反馈中院,以确保案件质量。
五、注意总结经验,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入世以后,行政诉讼工作将日趋复杂而严峻,需要我们不断总结经验,在探索中前进。在未来两年的每年年底,各法院要对一年里审结的涉及WTO规则的行政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发现、纠正不足,总结成功的经验,注意对新情况、新问题的掌握,提出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法院。
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联系与沟通促进依法行政,是行政诉讼的目的之一。入世以后,行政管理同样也面临着新的挑战与机遇。法院要主动地、经常性地与有关行政机关座谈、交流执法信息;就涉及WTO规则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中遇到的一些疑难问题,及时沟通、协调,以求达成共识,减少行政诉讼的阻力,增强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意识,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