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2003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海事行政案件管辖问题的通知

2003-8-11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文    号:法办[2003]253号
发布日期:2003-8-11
执行日期:2003-8-1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规范海事行政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院审判委员会第1282次会议决定,特通知如下:

  一、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和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仍由各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审理。海事等专门人民法院不审理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亦不审查和执行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海事法院已经受理的海事行政案件、行政赔偿案件,继续由海事法院审理;海事法院已作出的生效行政判决或者行政裁定的法律效力不受影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