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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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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审理
日期:2008-6-25 11:36: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点击:21次   作者:佚名

 

   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案件承办人应对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等进行全面审理,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向双方、第三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进行调查。

  复议机关的法制部门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复议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自行调查取证。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要求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

  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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