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常识 >> 行政复议常识 >> 文章正文
行政复议复议范围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行政复议复议范围
日期:2008-6-25 12:09: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点击:22次   作者:佚名

 

      复议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1、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2、对公安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3、对公安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4、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权的;

  5、认为公安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6、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公安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公安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7、申请公安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法定职责,公安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8、认为公安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