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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赔偿 “行政复议”胜了却高兴不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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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不足不赔偿 “行政复议”胜了却高兴不起来
日期:2008-6-25 13:22:00   来源:法律教育网   点击:28次   作者:高建

 

     在没有充分依据的情况下,铜川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王益分局扣押了某公司销售的商品,影响了商家的经营活动并造成相应损失。因此,商家向市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近日,当商家拿到《行政复议决定书》时,却怎么也高兴不起来。因为《行政复议决定书》虽然撤销了扣押令,但对商家经济损失的赔偿要求却不予支持。原因是:证据不足。此结果令商家一筹莫展。

  质监部门扣押商品依据不足

  铜川市某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器公司)是上海某电器公司产品铜川地区的代理商。8月21日,铜川市质监局王益分局将电器公司的单开开关抽样,送上海某电器公司鉴别真伪。9月22日,在没有确凿证据证明电器公司商品有问题、也未向当事人说明理由的情况下,王益分局执法人员对电器公司的商品进行了扣押。12月2日,王益分局石副局长告诉记者,之所以扣押电器公司产品,是因为上海方面对其产品的检验报告没有出来。他承认,依此便扣押电器公司商品“依据不充足”。但他强调,一个月后,在电话证实电器公司产品确属正品时,该局即予以解封了。

  “复议”虽胜出 “赔偿”却艰难

  电器公司经理周某告诉记者,公司是上海某电器公司指定代理商,产品均由其直接提供,票据齐全、来路清楚。10月是销售旺季,在商品被扣押的一个月时间里,正常的经营活动完全停顿损失很大。他到王益分局讨“说法”时,执法人员态度十分粗暴。无奈,10月中旬,他向市质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11月26日,铜川市质监局发出的《行政复议决定书》明确表示,王益分局对电器公司产品进行扣押的行为,不符合《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撤销其扣押决定。但对电器公司的赔偿申请却不予支持,原因是:缺乏证据。不符合《国家赔偿法》二十八条规定。

  经营者可要求“国家赔偿”

  铜川市质监局法规科程科长告诉记者,行政执法不当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记者问,商家正在销售的商品被扣押,有人买却不能卖,算不算直接损失?程科长不置可否。他说,市质监局不支持电器公司的赔偿请求,是因为申请书中只有“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笼统要求,而没有提出具体的赔偿依据。记者问,市质监局能否向电器公司要证据?他回答说,市质监局对复议申请只做“书面审查”,没有义务为对方提出具体赔偿的依据。

  12月1日,电器公司拿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司经理周某向记者出示了一张清单,记录了电器公司商品被扣押后造成的损失和费用。他说,据了解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公司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市质监局并未向公司要具体依据,他原以为市质监局会为此展开调查,他将会适时作具体说明和要求,但没有想到对方并未这样做。

  对此,有律师认为:根据有关法规,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要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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