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案例 >> 文章正文
未尽注意义务致当事人骨折 重庆警察赔偿1.5万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未尽注意义务致当事人骨折 重庆警察赔偿1.5万
日期:2008-7-17 14:22:00   来源:本站编辑   点击:16次   作者:佚名
 
      警察未尽合理的注意义务,导致当事人手指骨折,花去4万余元医药费。11月9日,重庆铜梁县法院一审判决该县公安局赔偿医药费1.5万余元。
 
  据该法院审理查明,去年8月4日,铜梁县旧县广播站报警称,有人在广播站吵闹不休。旧县派出所的两民警接警后赶到现场,看到当地居民张某和女婿与广播站的祝某正抓成一团。纠纷是因安装闭路电视线引发的。
 
  当时,张某双手紧紧抓住祝的衣服,不让其离开,并大声叫骂。两民警见状,对双方进行劝解,并叫张某放手。同时,民警口头传唤张某到派出所调查解决,被张某拒绝。期间,一民警抓住张的左手,责令他放手。随后两民警离开现场。
 
  后来,张某被传唤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当天下午,张某说他的左手痛得厉害,民警把他带到旧县镇医院检查,诊断表明无骨折特征。当年8月23日,张某到铜梁县中医院作X光片检查诊断,其左手第2、4指末节基底部骨折。在医院治疗11天后,再次诊断为陈旧性骨折,伸肌腱止点陈旧性断裂。
 
  事后,张某找派出所要求赔偿,但一直没有结果。今年3月,他向铜梁县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该县公安局赔偿医疗费、交通费、鉴定费、复印费、误工费和残疾赔偿金共计4万余元。
 
  重庆市铜梁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县公安局对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人可以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但民警在执行职务过程中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致使张某身体受到伤害,应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同时,张某在纠纷中也有不理智行为,亦不积极配合民警执行职务,经劝解仍有不理智行为,应对自身的伤害承担主要责任。
 
  最后,法院判决铜梁县公安局赔偿张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5049.24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