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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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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赔偿金有关问题的答复

199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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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7]行他字第31号
发布日期:1998-3-18
执行日期:1998-3-18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郭运森诉官渡分局“行政侵权赔偿”上诉一案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原则同意你院请示中的第一种意见:即《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一)项所规定的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的赔偿金应按“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实际误工工日”的公式计算,所乘之积超过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的,亦只能按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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