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行政诉讼 >> 行政诉讼法律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1993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1993-2-15
页面功能 【字体: 】【打印】【关闭
 
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1992民他字第10号
发布日期:1993-2-15
执行日期:1993-2-1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法(告)请(1991)38号《关于不服工商行政机关的查封、划拨通知书能否按民事或行政侵权案件受理的请示》收悉。经我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同意你院请示报告中的第二种意见,即:开封市工商局1988年对开封市曹门经销部作出冻结划拨酒款通知书,并以“白条”为收据提走其1653件川曲酒替开封市豫川副食品联营公司冲抵货款的行为,是行政侵权行为,但案发在行政诉讼法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曹门经销部应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解决。

  此复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