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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 行政机关同时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1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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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 行政机关同时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合并审理问题的答复

199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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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93]行他16号
发布日期:1993-7-9
执行日期:1993-7-9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赣高法函(1993)4号《关于在同一事实中对同一当事人,行政机关同时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依法向其住所地法院起诉,受诉法院是否可以合并审理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原则同意你院的意见。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对同一当事人作出限制人身自由和扣押财产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这两种具体行政行为均不服,向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可以将当事人的两个诉讼请求合并审理。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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