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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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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的答复

1999-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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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文    号:法行[1999]4号
发布日期:1999-8-16
执行日期:1999-8-16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公证行政案件中适用法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征求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意见,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上海市公证条例》是地方性法规。两者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前者。另外,有关财产转移的公证事务由主要财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有利于保证公证结论的客观性和公证性,也符合解决财产纠纷的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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