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发明的,申请人可以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递交日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案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之日起办理登记手续的两个月期限届满之前。在上述期限届满后,该专利申请已被驳回且已生效,或者该专利申请已撤回或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不能再提出分案申请。
一件专利申请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分案通知书或审查意见通知书的要求对该申请进行修改,将其内容限定在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单一性规定的范围之内。申请人可以把从原申请中删除的内容再提出一件或者若干件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不能改变原申请的类别,例如原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只能提出发明专利分案申请。分案申请也不得改变专利申请人,即分案申请的专利申请人应当与原申请的专利申请人相同;不相同的,应当有权利转移证明材料。分案申请的发明人也应当是原申请的发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员。
申请人提出分案申请时,应当在请求书中注明原申请的申请号和申请日,并提交原申请的全部申请文件。原申请案中已提交过各种证明材料的,可以使用复印件。原申请是国际申请的,申请人还应当在原申请号之后的括号内注明国际申请号。原申请的国际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请的中文副本外,还应当同时提交原申请国际公布文本的副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