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发明是指执行本单位(包括临时单位,下同)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
(1)发明人在本职工作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2)为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作出的发明创造;
(3)退职、退休或者调动工作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包括利用本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对于职务发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简称专利申请权)属于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对于职务发明,发明人或设计人虽不享有对该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但发明人或设计人享有署名权,即在专利文件中写明发明人或设计人的权利。
对于被授予专利权的职务发明创造,单位应当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奖励。对于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专利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金。一项发明专利的奖金最少不低于人民币2000元,一项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的奖金最低不少于人民币500元。
职务发明专利实施后,单位应当根据该专利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在专利权有效期限内,实施发明创造专利后,每年应当从实施该项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2%或从实施外观设计专利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不低于0.2的比例,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单位也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发给发明人或设计人一次性报酬。
被授予专利权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许可其他单位或个人实施职务发明专利的,应当从许可实施该项专利所收取的使用费纳税后提取不低于10%作为报酬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
对于其他单位,可以参照上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