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ICANN于1999年10月24日通过)
1. 目的: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与《域名注册协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或称服务提供者)的补充规则一起为域名争议当事人(不包括域名注册机构)提供解决方案。
2. 域名申请人的责任陈述:
域名申请人在向域名注册机构申请域名、要求保留或恢复使用域名时,必须向域名注册机构做如下陈述和保证:
1) 《域名注册协议》所填写的信息是完整的和准确的;
2) 尽己所知,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任意第三方的权益;
3) 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非法目的;
4) 域名的使用将不违反任何有关法律和规定。 对于域名注册是否妨害和侵害他人的权益,域名申请人负有完全责任。
3. 撤销、转让和变更:
基于下列情况,域名注册机构有权撤销、转让和变更域名注册:
1) 根据本办法第8条的规定,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域名持有人或域名仲裁者授权代理所提交的书面通知或适当的电子形式的通知,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2) 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对域名争议有完全管辖权的法庭或仲裁机构发出的判决或裁定通知,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
3) 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域名争议解决机构发出的通知,要求域名注册机构采取此类行动。该机构是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而建立;
4) 根据《域名注册协议》或其他合法原因。
4. 强制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
域名争议由ICANN认定的并在其网站上公布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来受理。
a. 提起域名争议的条件。提起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i) 提起争议的域名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标或服务标记相同或具有误导性的相似;且
(ii)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本身并不享有正当的权利或合法的利益;且
(iii)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均为恶意。 投诉人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承担举证责任。
b. 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专家组有权判定是否属于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恶意注册和使用域名的行为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类:
(i)有证据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商标或服务标记的所有者或所有者的竞争者出售、出租或其他任何形式转让域名,以期从中获得额外价值;或者
(ii)根据域名持有人的行为可以证明,域名持有人注册或获得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持有人通过一定形式的域名在互联网络上反映其商标;或者
(iii)域名持有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破坏竞争者的正常业务;或者
(iv)域名持有人目的是通过故意制造与投诉人所持有的商品或服务标记的混淆,以诱使互联网络用户访问域名持有人的网站或者其他联机地址,并从中牟利。
c.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域名持有人伸张自己的权益和合法利益的抗辩依据:
(i)在得知域名争议之前,域名持有人已将域名或与域名相关的名称用于或可以证明准备用于提供合法的商品或服务;或者
(ii)域名持有人虽然没有拥有与域名相应的商标或服务标记,但因所持有的域名已被广为人知;或者
(iii)合理使用域名或不为商业目的而使用域名。
d. 选择争议解决机构。
由投诉人从ICANN认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中选择,并由该机构负责争议的解决。
e.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启动和专家组成员的任命,由《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另作规定。专家组负责域名争议的裁定。
f. 域名争议的合并。
当投诉人和域名持有人之间存在多个域名争议时,投诉人和域名持有人均有权申请合并争议,并由最初的专家组负责域名争议的裁定。
g. 费用。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的所需费用由投诉人承担。但在《统一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第5(b)(iv) 款规定的情况下,专家组成员由1名扩充为3名时,全部费用由投诉人和域名持有人平均分担。
h.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的免责条款。
ICANN和域名注册机构不参与有关域名争议解决程序,对专家组的裁定结果不承担任何责任。
i. 救助措施。投诉人通过专家组的裁定可以获得的救助仅限于将域名撤消或转让给投诉人。
j. 通知和公告。
争议解决机构应将专家组对域名争议所作出的任何决定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机构。所有基于本办法所作出的决定应通过互联网络全文发布,专家组另有决定的除外。
k. 司法程序的可行性。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乃至作出裁定以后,域名争议当事人均可以就同一域名争议提起司法诉讼。对于专家组作出域名的撤消或转让裁定,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后执行。在这期间,如果域名注册机构收到域名持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如盖有法院公章的起诉书复印件)时,域名注册机构将暂停执行该裁定直至:
(1)域名注册机构确信争议在双方之间得以圆满解决;
(2)域名注册机构确信起诉被法院驳回或撤消;
(3)域名注册机构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判定通知或法院判定域名持有人无权继续使用域名的通知的复印件。
5. 其他争议内容。
域名注册以外的争议由司法程序、仲裁程序或其他程序解决,不在本办法协调范围。
6. 争议中的免责条款。
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不以任何方式参与域名争议双方的争议。域名争议者不得将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列为争议一方或将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归入争议一方。如果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被列为争议方,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保留一切合理的维护自己合法利益的权利,并将采取相应行动来维护ICANN及域名注册机构的合法利益。
7. 维持原有状态。
除非出现本办法第3条所列出的情况,域名注册机构将不对任何域名采取撤销、转让、生效、失效或其他任何改变域名现有状态的行为。
8. 争议中的域名转让
a. 域名转让给新的持有者。以下情况下,域名持有人不得向他人转让域名:
(1)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或该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或者
(2)在有关域名争议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过程中,除非法庭或仲裁庭书面同意域名的转让。
b. 变更域名注册机构。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过程中或该程序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以域名注册机构主要办公所在地时间为准),域名持有人不得变更域名注册机构。在有关域名争议的司法程序或仲裁程序过程中,域名持有人可以变更域名注册机构。域名注册机构在接受这类域名并成为该域名的注册管理者时,有关该域名的争议仍将适用原有域名注册机构的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9. 修订政策。
ICANN有权修改本办法。本办法如有修改,将在网上公布30天,期满生效。修改后的办法将只适用于生效后提交的域名争议。如果域名持有人不接受修改后的争议解决办法,域名注册机构将注销其域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