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
将第五部分第七章第3.3节“期限届满的通知”中(2)的内容修改为:
“(2)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15日,对尚未缴纳相关费用的专利作出缴费通知书,通知专利权人在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滞纳期内交纳相关费用及滞纳金。
其他期限届满前不需要作出通知书。”
上述修改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04年8月6日
关于《审查指南》第五部分第七章的修改说明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专利权人没有按期缴纳年费或者年费缴纳不足的,我局应在期限届满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在年费交纳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补缴年费并且根据滞纳期的长短收取滞纳金。其作用在于督促权利人及时履行交纳年费的义务 ,避免权利人因费用问题而丧失专利权,这体现了我局作为专利管理部门对权利人的关爱以及对其合法权益的保护。
多数情况下,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年费是在等待“缴费通知书”的提醒,因此,根据实际需要,有必要尽早发出“缴费通知书”。
但目前《审查指南》中规定,“缴费通知书”在缴费期限届满后两个月发出,这样当事人在收到“缴费通知书”时,至少已超过规定的缴费期限两个月,因此不能享受不缴或者缴纳5%滞纳金的待遇。
为此,将《审查指南》中作出缴费通知的时间期限由“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两个月”修改为“专利年费缴纳期限届满后15日”,可以及早提醒未缴费的当事人,使其能够尽早得知专利权的缴费情况并做出相应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