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为竞争对手恶意提起专利诉讼造成了自己的经济损失,北京明日电气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状告维纳尔(北京)电器系统有限公司恶意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日前,该案在北京二中院一审审结,法院裁定维纳尔的行为不构成恶意诉讼,驳回明日公司的诉请。
明日公司的这场诉讼源自于2005年开始的一场专利官司。当时,维纳尔公司以明日公司“熔断器式隔离开关”系列产品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状告明日公司侵犯专利权。北京二中院受理后,冻结了明日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4万元。而明日公司则在答辩期内对涉案的四项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该案的诉讼随之被中止。鉴于涉案的外观设计专利在申请日之前亦有与之相似的专利在国内出版社上公开发表,专利复审委经审查,对涉案专利做出无效宣告。2007年,维纳尔公司向法院申请撤销诉请并被准予。
然而明日公司却认为,维纳尔公司以早已进入公知领域的外观设计申请专利权,进而向为
竞争对手的明日公司提起侵权诉讼,并申请法院冻结银行账户,其行为具有明显恶意。
维纳尔公司则辩称:维纳尔依据国家专利制度和相关法律取得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而基于专利权所提起的诉讼是行使国家赋予专利权人的权利,正当合法。明日公司的起诉无事实基础也无法律根据,属于滥用诉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对此,法官认为,该案的判断涉及到此前涉案专利被宣告无效的原因问题。由于专利复审委对四项专利认定无效是基于维纳尔公司在其生产的相关产品的宣传广告和宣传册中公开了相关外观设计,而非将其他自由公知设计或已有设计申请为外观设计专利。据此不能得出维纳尔公司恶意申请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结论。法院认为,维纳尔公司在提起侵犯专利权诉讼时,依据的是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合法授权的、有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在四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最终被宣告为无效时,维纳尔公司也及时申请撤回起诉。且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性的判断具有一定的专业性,明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维纳尔公司指控其生产、制造的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有其他来源,故明日公司主张维纳尔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不符合授权条件而提起侵犯专利权的诉讼并以此方式恶意侵害原告的相关权利,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恶意诉讼是当事人利用诉讼为自己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诉讼行为。近年来,国内有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案件迭现,而我国相关法律对此却没有专门的规定,使得该类诉讼往往难以认定。而作为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的首起因恶意诉讼引发的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案件,本案被认为对于司法机关审判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具有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