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困于滴眼液造假风波的仁和制药近日终于迎来一份宝贵的判决,它和依时美公司之间的“闪亮”商标纠纷案在江西省高院得到终审结果,一审判决得以维持,法院认定 “闪亮”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
原告仁和制药是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旗下的一家子公司,其主打产品为“闪亮”眼洁滴眼露及眼部护理液系列产品。2001年,原告方公司取得“闪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持续使用7年之久。此后,仁和制药发现,被告广州市依时美日用化工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擅自使用了原告方公司已获注册的“闪亮”商标文字,在其牙膏系列产品上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且使用的美术字体也与仁和制药的“闪亮”相近似。原告认为,被告依时美公司以字体相似的“闪亮”在产品外包装上作为商标进行突出使用,使得相关公众误认被告的产品与原告及其关联公司有所联系,傍名牌的主观恶意昭然若揭。
一审江西宜春市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方取得了“闪亮”注册商标专用权后持续使用达7年, “闪亮”系列产品自推出后广受欢迎,销量利润直线上升,享誉盛名,其产品多次获奖口碑良好,而且“闪亮”商标还被评为江西省“著名商标”。 此外,原告方公司为宣传、推广、提高“闪亮”商标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知名度,也投入巨额资金,在全国对“闪亮”产品及商标进行广泛宣传,使“闪亮”品牌家喻户晓,已为广大相关公众所熟知。而被告擅自使用“闪亮”商标的行为,已经构成了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侵犯了原告方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故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对仁和制药“闪亮”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召回、清理已流入市场的全部侵权产品,销毁剩余库存的侵权产品,赔偿原告仁和公司经济损失20万元人民币。一审宣判后,依时美公司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4月28日,江西高院经审理,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了认定“闪亮”注册商标为中国驰名商标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