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从不在网上销售产品的化妆品企业发现淘宝网上出现了近百家销售该公司各种系列化妆品的商店,于是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告至徐汇区法院。不久前,法院一审判决淘宝网向该化妆品企业提供65家网络商店的身份信息,并在该网上公开登载启事,消除影响。
上海诚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是生产、销售化妆品的中外合资企业,拥有“罗蔓惜恋”、“茵西斯特”、“细胞泉”等系列品牌。该公司的销售模式为“院线”销售方式,即在全国范围内授权特约经销商在特定区域内的美容院以全国统一价销售诚美产品。
自2006年始,诚美公司发现在淘宝网上陆续出现近百家销售“罗蔓惜恋”、“诺惜”、“茵西斯特”、“细胞泉”系列化妆品的网络商店,该部分网络商店均自称诚美专卖或专营诚美产品,销售价格远低于原告产品国内统一零售价。
诚美公司于2006年11月27日委托律师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发出律师函,要求淘宝网协助清理商家链接,及时将相关商品下架,屏蔽相关网站链接,之后又3次发函,请求删除侵权链接。由于双方交涉未果,诚美公司将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告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赔偿10万余元,还要求从淘宝网上撤除销售涉案化妆品的网络商店及相关网页,要求淘宝网提供销售化妆品的企业或个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不得再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在该网上销售诚美公司各种系列的化妆品。
根据《淘宝网服务条款》,用户在淘宝网销售物品须通过实名认证,因此法院认为,淘宝公司应及时向诚美公司披露相关网络商店信息,诚美公司在获取相关信息后,可再行通过诉讼程序维权,以认定侵权人构成侵权,或与淘宝公司协商确认是否存在侵权行为,由淘宝公司删除相关信息,届时如淘宝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其仍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据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