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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对著作权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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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对著作权的影响
 
 

 


P2P,英文Peer-to-Peer的缩写,译为对等互联或点对点技术。用于不同PC用户之间,不经过中继设备直接交换数据或服务的技术,它允许Internet用户直接使用对方的文件。每个人可以直接连接到其他用户的计算机,并进行文件的交换,而不需要连接到服务器上再进行浏览与下载,不同于以前的架构在TCP/IP之上的软件采用的客户机/服务器的结构。


目前主要有四大类型的应用:对等计算、协同工作、搜索引擎、文件交换。用P2P软件提供上传未经授权的影音文件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依靠P2P软件下载他人提供的未经授权的共享影音文件也会侵犯著作权人的利益。

 
2005年10月27日,香港一名男子因利用“点对点档案分享”软件在互联网非法上传3部版权电影,被香港屯门裁判法院判定罪名成立,于11月7日判刑。这是全球首次有人因BT侵权行为而被法院裁定罪名成立,也再次引发人们对BT 为代表的P2P技术前途的质疑。


P2P作为科技的进步,给传统秩序带来了巨大挑战,而它所引起的与著作权相关的权利与利益的再分配才是隐藏在P2P法律争端后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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