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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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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与无效宣告程序
 
 

近年来,我国专利侵权案件越来越多。国内专利司法实践中,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往往成为被告对抗专利权人的基本方法。本文拟就无效宣告程序和中止诉讼的关系做初步的探讨。

一、无效宣告程序

无效宣告程序是根据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设置的。该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由此而启动的法律程序叫“专利权无效宣告程序”。既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可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诉讼中的被控侵权人当然也不例外。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即任何人未经允许实施该项技术的行为都不构成侵权。所以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往往以原告的专利权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专利复审委受理的无效宣告请求中有相当比例是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

据此,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之后,在实体上,涉及权利标的的效力问题进而可能影响法院最终的实体判决;在诉讼程序上(本文讨论不涉及专利行政处理),对于效力待定的权利标的,可能影响诉讼程序的进行而导致诉讼中止。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往往要涉及无效宣告程序。理清两者之间的关系,对于当事人非常重要。

《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并没有对专利侵权诉讼中提起无效宣告程序如何处理作出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此进行了较具体的规定,在实践中起到很大的指导作用。

二、诉讼中被告提起无效宣告与中止诉讼的关系

1.是否中止诉讼,因专利权种类及法律稳定性稳定程度不同而有所差异

根据上述《若干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之所以这样规定,根本原因在于专利权的法律稳定性。发明专利经过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实质审查,其专利权具有足够的法律稳定性,人民法院无需等待专利复审委再次进行审查;同样,经过专利复审委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其法律稳定性也是足够的。对于侵犯稳定性高的专利权的案件不中止诉讼,既能够及时有效的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侵权人利用中止诉讼制度拖延诉讼而继续实施侵权行为,也不会损害社会公众的利益。当然,留意该条“可以”不中止诉讼的表述,可以理解为特殊情形的兜底规定,但是,原则上对以上情形法院是不中止诉讼的。

2.对未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应中止诉讼,但规定了可以不中止诉讼的几种情形:

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首先,对未经专利复审委审查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只要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原则上应中止诉讼。做出这种规定目的是为了保护社会公众利益,防止无效专利的被授权权人滥用权利。

其次,原告如果出具了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出具的实用新型检索报告且未发现导致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这其实是对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的呼应,该条第一款规定,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这也是确定专利权法律稳定性的一种方法。

第三,第(二)项属于被告的公知抗辩,只要被告可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是自由公知技术,法院就可以直接判决被告不侵权。

最后,法院进行审查,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根本不可能将专利权人的专利无效掉的,也可以不中止诉讼。而第(四)是对难以穷尽的情况的兜底规定。

3.原则上,被告在答辩期间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才可能引起中止诉讼

该司法解释第八条第二款规定,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

首先,无效宣告请求在答辩期间提起是原则,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主要是督促被告尽快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防止拖延诉讼。当然,该条针对的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对于侵犯发明专利纠纷案件,法院一般不考虑中止诉讼。

其次,由于被告可能由于种种原因而没有能够在答辩期间内请求专利权无效,而是在以后的诉讼过程中才请求,但其所提供的证据和理由却又十分充分,专利权被无效的可能很大,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还坚持不中止诉讼,对被告又有失公平。所以,本条又做了“但书”规定,“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允许有一定条件的例外。

三、专利侵权诉讼被中止后会出现的情况

1.专利权效力待定

无效宣告请求可能要经过专利复审委的形式审查、合议审查,然后作出审查决定。而且现在专利复审委的工作量很大,审理周期可能拖的比较长,一般要一年以上的时间。而且,之后还可能面临司法复查的情况。这就会使某些专利权人从提起侵权控诉时起,到被告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以及无效案件审结,再到侵权案件的恢复审理及其审结,可能经历两年以上甚至更长的时间。在此期间,专利权的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被告可能继续先前的技术使用行为。

2.专利权人可以采取的应对方法

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

据此,为了防止被告可能继续的相关行为,可以向法院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的起诉时裁定先行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也包括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的裁定先予执行措施,以及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财产保全等措施。当然,如同诉前停止侵权行为的申请一样,申请人应当提供足够的担保。

3.待专利权效力确定后,恢复专利侵权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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