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发明专利的授权实行早期公开延迟审查制度。所以从发明专利开始申请到授权后可以分为三个阶段,分别处于三种权利状态。第一阶段是从申请到公布技术方案。专利局在这段时间内进行初步审查。第二阶段从公布后至授权。专利局在这段时间内完成实质审查。授权公报后专利权正式生效,进入第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中的专利申请案始终处于保密状态,不为公众接触。在此阶段如果第三人独立发明了相同的技术,专利申请人往往只能等到专利正式授权后再禁止其使用。但当第三人通过非法手段窃取保密阶段的技术内容,权利人可以主张其侵犯商业秘密并提起诉讼。
第三阶段的专利由于已经被正式授权,受到专利法全面保护。无论第三人通过合法或者非法手段获取专利技术,甚至当第三人是在该专利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按照优先权日)之后独立发明相同的技术也必须在专利权人同意后才能使用,否则即构成侵权。
比较尴尬的是第二阶段中,正在申请中的专利究竟处于何种法律地位,是否被法律保护是一个令人头痛的问题。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自申请日起计算。同时专利法又规定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可见在第二阶段中的专利申请案一方面被专利局加以公开而变成公知技术,一方面在最终授权前又不直接受专利权保护,申请人的处境处于矛盾之中。
解决这一问题的依据在专利法的第十三条和第六十二条。根据这两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就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但在此时该申请是否被授权,是否能成为“专利”还不明确,基本是不会有人愿意付费。而在专利权正式生效后,专利权人可以在被拒绝付费后依法起诉。
这里就涉及所谓临时保护问题,也就是指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专利授权前要求使用者支付适当使用费的规定。但是专利权人依据临时保护主张使用者支付的费用并不是侵权赔偿而只是合理使用费,在数量上不可能产生按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计算情形。这是作为权利人不要对诉讼结果太过乐观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