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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使租赁物价值增加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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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承租人为使租赁物价值增加所支出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承租人为使租赁物价值增加所支出的费用又称有益费用。有益费用的构成具备以下条件:1、须该费用为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在租赁物上增设他物而支出的费用。2、须因该费用的支出而使租赁物价值增加。3、须承租人所谓的改善或增设行为已经出租人同意。如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能享有要求出租人返还费用的权利,只能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同意,不仅限于承租人实施行为时出租人的明示同意,出租人知道承租人的行为而不作反对表示的,也应视为出租人同意。出租人返还有益费用可参照不当得利的规定适用,因为在租赁终止后,租赁物返还出租人,出租人就享有了由承租人的改善行为而增加的租赁物价值的利益,承租人则因该费用的支出而受有损失,出租人取得该利益又没有法律上的根据,所以,出租人应将其所得的利益返还给受损失的承租人。也正由于出租人返还的利益权以其所得为限,因此,有益费用的范围仅限于租赁合同终止时租赁物增加的价值额,而不能以承租人支出的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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