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取消能否要求返还诚意金
市消委会提示:双方应就收取的佣金在合同上说明,一旦遇到纠纷,做到有据可依
【典型案例】
宋先生9月底通过某房地产中介公司看中泽润华庭D栋一房产,由于业主不在深圳,无法面谈,当时就与该中介公司签订购买委托协议,缴纳诚意金1000元,委托协议中约定:购买该房产的意向价格为40万人民币,宋先生同意支付佣金8000元人民币。10月19日,业主返回深圳,约好宋先生面谈。业主同意40万元卖出该房产,但该地产公司却提出要另外多收400元佣金,对此宋先生表示不满,当场拒绝购买这套房产。交易取消后,宋先生提出退还诚意金1000元遭到拒绝。宋先生向市消委会投诉,不知他要求返还1000元诚意金的要求是否合理?
【律师点评】
在本案例中,宋先生与中介公司之间属于居间合同关系,中介公司未促成宋先生与业主买卖合同成立,是因中介公司违反委托协议增加佣金导致,并非宋先生故意违反约定拒绝买受房屋,因此,中介公司应当退还宋先生已缴纳的诚意金1000元。但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的规定,除双方有约定的以外,中介公司可以要求宋先生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市消委会提示】
一、选择资质全、信誉佳、规模大的地产中介公司较为稳妥。上网查询或向已接受过中介服务的朋友打听想要了解的中介信誉如何,并可要求对方提供其在相应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的执照。
二、消费者通过地产中介购买房子,应认真阅读合同文本内容,不要听信从业人员口头介绍和承诺。双方应就收取的佣金、各自需履行的义务和责任在合同上进行说明,一旦遇到纠纷,做到有据可依。
三、一旦中介违反合同约定并协商未果,及时向有关部门投诉,以免拖延维权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