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依《合同法》第330条、第342条之规定,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订立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的形式。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因为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具有自己的特点。
首先,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关系到当事人的技术权益和经济利益。不少技术交易涉及到知识产权的保护、技术成果的分享、开发风险的承担、技术情报的保密、侵权行为的责任等复杂行为。
其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涉及到国家对技术市场在财政、信贷、税收、奖励诸方面的优惠政策的贯彻害、实施。
再次,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形态商品,订立合同的环节较多,履行的期限较长,价款和报酬的支付与计算与一般合同也不一样。
书面文字表达有利于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文字形式可以详细、具体地表达细节,对于某些内容复杂、条款繁多的合同,书面形式更为必要;书面形式便于当事人对权利义务内容的记忆,从而便于履行和实施;书面形式直接起到凭证作用,有利于防止双方对合同条款的内容发生争执。在由合同纠纷所引起的仲裁和诉讼中,书面合同是证明案情事实的直接证据;书面合同还有利于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