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无效合同--丈夫擅自签卖房合同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编者按:合同作为平等民事主体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在日常生活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搭乘公交车或长途客车购买的车票、办理手机话费套餐签订的协议等都是合同。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订立的合同由于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本报刊发此主题专版,旨在提醒人们正确地签订合同,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丈夫擅自签卖房合同 法院合同无效认定
陆女士与王先生于1996年2月登记结婚。2004年4月,王先生和父亲一起购买了一套42.7万元的住房。2006年4月,小夫妻俩因琐事发生争吵,陆女士回娘家居住。不久,王先生与父亲到房产交易中心签了份房屋买卖合同,以16万元的价格将王先生所拥有的房屋份额转到父亲名下。
2006年11月上旬,陆女士起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与丈夫共同拥有的房屋。庭审中,王先生父子承认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未经陆女士同意,且转让该房屋时王父未支付购房款。为此,陆女士又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先生父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先生父子购买房产、取得房产证是在陆女士与王先生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王先生所拥有的房产份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王父在未征得儿媳同意的情况下,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且未支付购房款,属于恶意串通,损害了儿媳利益,应认定为无效。据此,法院于近日判决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法律分析:《合同法》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权益的,合同无效。王父在未征得儿媳同意的情况下,与儿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买下儿子与儿媳共有的房产份额,且未支付房款,其行为属恶意串通,所以法院判决父子俩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