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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效力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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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效力的范围
 
 
 
     合同效力的范围是合同效力的实质内容,它解决合同从何时生效到何时失效的问题,解决对什么人发生效力的问题。
    合同效力的范围包括下列内容:

    1.对订立主体的效力
    合同的订立主体,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对订立主体的效力,主要表现在:(1)对履约人的效力。合同订立后,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规定享受权利并承担义务,但有些场合,存在一方或双方将合同权利或者合同义务转移给他人履行的情况,使他人成为合同的履行人。他人能否成为履约人,对新履约人有何限制和要求,这些都取决于合同的规定。(2)对承担合同义务的效力。当事人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以实现对方合同权利、完成合同义务。针对不履行合同义务、不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和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所设置的请求权、对抗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和异地履行拒绝权,以及履行监督权、合同解除权等等。都表现了合同的效力。(3)对合同责任的效力。违反合同义务的后果,是承担合同责任。合同的效力,要求责任者必须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接受违约金、赔偿金的制裁。(4)对合同权利的效力。合同权利是合同规定的权利人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其合同效力表现为债权的请求力、执行力、保持力。但权利人越权或者滥用权利,以及使义务人承担合同外义务,都为法律所禁止。(5)对随附义务的效力。与履行合同义务相关联的随附义务,也为合同所约束,如注意义务、催告义务、通知义务、减轻损害义务、举证义务等等,随附义务是合同义务伴生的,与合同义务有不可分割的联系。

    2.对第三人的效力
    合同法上的第三人,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直接参与合同法律事实的人。并不是指凡是相对于合同双方当事人之外的人都是第三人。第三人有两种情况:“第三方受益合同”中的第三人和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
    
    第三方受益合同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也规定给第三方以一定的合同权利的合同。第三方为主张、实现自己的权利,有权要求义务人履行合同义务,它是该合同的第三人;与合同权利义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保证人,如合同担保人和标的物所有权保证人,以及履行代替人、第三债务人等。
    
    对第三人权利的效力。在第三方受益合同中,受益的第三人享有约定的可以实施的权利,对合同当事人不履行约定,该第三人有赔偿请求权和诉讼权;承担连带责任和偿还义务的第三人,拥有对合同义务人的抗辩权,追偿权;作为履行代替人的第三人,享有全部合同权利;对于合同标的物拥有权利和要求的第三人,享有对该标的物的部分或全部所有权或担保利益。
    
    对第三人恶意行为的效力。第三人恶意行为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合同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合同权益;二是任何第三人特别是竞争对手非法干预合同的履行。对于第一种情况,代理人和第三人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在第二种情况下,可由合同当事人行使排除妨碍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3.对关联主体的效力
    关联主体主要是经济主体。在相关合同关系中,经济主体与某项合同有实质上的经济联系,因而存在责任问题。合同对关联主体的效力,主要集中在产品质量责任和担保责任上,同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具有对关联主体的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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