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不明时的履行原则
合同的订立应明确、具体、全面,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有些合同欠缺某些必要条款。如果合同中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要进行协议补充,使其具体、明确、完备。不能达成补充的,按照合同法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而不必再由当事人自行决定。例如,甲、乙签订一份购买黄沙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黄沙30车,每吨300元。合同订立后不久,黄沙价格上涨,货源紧张,乙提出提高黄沙价格或减少供货量,遭甲拒绝。乙遂用130型号汽车向甲送货。甲拒绝接受,甲认为购买黄沙30车,指的是东风牌大卡车(装载4吨),而不是130型货车(装载2吨),双方发生争议。按交易习惯,运输建筑用黄沙,应用东风牌大卡车运载。尽管合同对交货数量的计算标准规定得不清楚,但依诚实信用原则和当地交易习惯,乙的行为明显有悖于诚实原则,应承担责任。
质量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合同法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我国的质量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行业标准是行政主管部门对没有国家标准的某些行业统一的标准。通常标准指在同类产品的交易中,产品应当达到的公认或者普遍接受的中等水平的质量要求。
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的履行规则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市场价格指市场中同类交易的平均价格。在市场价格已成为国家价格主体的情况下,价款或者报酬条款不明确时,其履行规则应当以市场价为依据。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产品主要指与国民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关系重大的极少数商品价格、资源稀缺的少数商品价格、自然垄断经营,主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义务,债权人应当接受债务人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 时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但应当给予对方以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也即按照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期望来确定。
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确的履行规则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合同履行过程中价格变动时的履行规则 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 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履行的规则是惩罚违约方,谁违约,谁就要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