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知识产权 >> 知识产权法律 >> 计算机软件法律 >> 文章正文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05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
关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05年5月19日

  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是国家版权局认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原“中国软件登记中心”名义已停止使用)。由于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是一项专业性较强的著作权服务工作,申请者在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时,可以直接向我中心以及我中心代办处办理,也可以通过代理机构向我中心办理。部分代理机构由于具备相应条件,熟悉和了解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各项规定,使得登记申请符合登记要求,缩短了登记周期,为申请者提供了必要的帮助,对我中心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但是,我中心也发现,一段时期以来,部分代理机构利用软件著作权人急于办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的心理,进行不符合实际的宣传和对申请者做出违反规定的承诺,有些代理机构还以此为由收取高额代理费用。这些行为既损害了多数登记申请者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正常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不良影响。为了保护广大软件登记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的正常秩序,我中心就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我中心除了在北京、上海、苏州等地设立代办处(目前只有北京代办处开展工作)外,没有指定任何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代理机构作为我中心的代理机构。任何代理机构与我中心没有直接领导或管理关系。

  二、为了满足登记申请者加速办理登记的迫切愿望,我中心已对外承诺将规定的登记周期60个工作日缩短为30日(即受理到发证的期限)。

  三、我中心未向任何代理机构承诺短于30日的登记周期,也未就加急办理收取任何费用。

  四、希望代理机构在进行民事代理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对于一些扰乱我中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工作和损害我中心形象的行为,我中心保留通过行政或司法途径追究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五、对于某些代理机构的不正当行为,希望社会各界及时向我中心反映。

  六、我中心将继续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改善工作条件和规范工作程序,尽可能缩短软件登记的周期,更好得为广大软件著作权人服务。同时也欢迎社会各界特别是软件著作权人对我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