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空港科技有限公司与白·图格吉扎布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时空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号海龙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王国伟,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图格吉扎布(护照号075823007) ,男,美国公民,1945年2月22日出生,住美国科罗拉多州柯林斯堡久安大街615号。
上诉人北京时空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时空港公司)因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2)一中民初字第7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03年7月14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时空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白·图格吉扎布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查明,2000年5月12日,MDSM(美多思美)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时空港公司签订了名为“合作意向书”的协议,约定就共同开发股市分析软件项目进行合作,主要内容为:1、合作开发MDSM股市分析软件;2、甲方拥有开发MDSM股市分析软件所需的MDSM超球面模型多元数据分析技术,甲方将其使用权转让乙方供开发软件使用;3、乙方承诺负责软件开发的技术工作和在中国市场的开拓,(1)项目将以MDSM为标志;(2)乙方有将甲方提供的技术通过研究开发转换成股市分析软件的责任,不能在本意向书第五条规定的开发周期内提交软件成果则视为违约,需要向甲方交纳本意向书第八条规定的罚金;(3)乙方组成开发小组,完成软件开发工作;……5、软件开发周期为半年,起始时间为甲方将开发软件模型所必需的基础数据资料、源程序及开发文档等资料提供给乙方之日起计算;6、甲方享有乙方基于开发出的软件在中国进行的各种商业运作所取得利润的10%,……8、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不能按时提交该软件,甲方有权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金等。白·图格吉扎布代表甲方在意向书上签了字。
2000年5月22日,时空港公司向白·图格吉扎布发送电子邮件,通报工作进展,称已确定5人,争取达到10人规模,然后请白·图格吉扎布进行培训,最终确定开发人员。
2000年5月25日,时空港公司又向白·图格吉扎布发送电子邮件,称24日其与科技部科技创新基金评审小组人员进行了讨论,一致认为超球面模型完全符合科技创新基金无偿拨款的要求,该基金可对一个项目无偿拨款100-200万元。
2000年6月5日,时空港公司先向白·图格吉扎布发送电子邮件,称收到白·图格吉扎布关于郝翰和邮来程序的电子邮件,等程序收到后会及时与您联系。之后又向白·图格吉扎布发送电子邮件,商讨能否接受来自内蒙古的人员问题。
2000年6月9日,时空港公司向白·图格吉扎布发送电子邮件,称您的特快专递已经收到。同日,白·图格吉扎布向时空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称软件程序代码于2000年6月6日通过EMS邮寄,号码是EG137751782CN,请时空港公司告知是否收到或向185查询。
2000年6月28日,时空港公司向白·图格吉扎布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MDSM的编程工作已找好人,询问白·图格吉扎布可否7月进行培训,该公司负责机票及食宿。
2000年7月1日,白·图格吉扎布向时空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就培训时间、内容、日程安排等问题与时空港公司协商。还就王极进完成的算表发表了意见。
2000年7月19日起,白·图格吉扎布为履行意向书举办了为期7日的培训班,讲授内容属“白捷博士多年研究成果”,并称“这是白捷博士与时空港公司进行商业合作的基础”。时空港公司部分员工及相关人员参加了培训。
2000年7月25日,北京时空港超球面模型培训班学员吴兵、王极进撰写了《MDSM股市监测和趋势分析实验报告》,内容为为验证白博士的MDSM数学模型在股市监测和趋势分析方面的有效性,在深圳股市选取28支股票,在2000年5月29日至7月24日的时间里,利用MDSM数学模型在股市监测和趋势分析指导股票买卖操作。实验原理是根据MDSM数学模型制定买卖股票的原则,经过38天的实验,利用MDSM的趋势分析方法指导股票的买卖,共进行5次买卖交易,模拟投资从28 000元上升到31 016.80元,投资回报率10.77%,增值3016.77元……利用MDSM趋势分析指导的投资比平均随机投资多增值176.61元,投资回报率高出4.22%……其结果是“总的来说,本次实验的结果是可信的,投资回报率是可以接受的。”
2000年11月30日,时空港公司向白·图格吉扎布发送电子邮件,称关于《超球面模型(MDSM)及其在股市分析上的应用》项目,我们几经调查分析和认真的研究,期间征求和咨询了证券、金融、计算机、网络、数学、财务等多方面专业人士的意见,与有关股票分析软件开发公司进行了接洽和商业探讨,大家普遍认为,在目前情况和条件下,仅基于您目前的研究成果,开发一个股票分析系统软件,条件尚不具备,风险是显而易见的,并列举了1、超球面模型对股票价格走势有一定的揭示作用,但更多是反映在它的理论意义上的;2、对于一个股票分析系统来说,仅有趋势分析功能是远远不够的,目前股票分析软件很多,功能也比较完善,股票分析软件市场已趋于饱和,而我们基于超球面模型开发的股票分析软件其主要特色即趋势分析与传统的均线理论雷同,因此我们的股票分析软件与其他软件没有互补性,更不具排他性,风险很大;3、超球面模型更多的是给股民提供一个理念;4、时空港公司是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公司,对一个项目的决策慎之又慎等4个理由后,表示该公司决定停止(开发)《超球面股票分析系统软件》,并表示意向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提议延长开发软件的周期。该公司还表示白·图格吉扎布可以放弃与其合作意向,与其他公司或者个人合作,时空港公司将放弃其在意向书中的权利。
2000年12月12日,白·图格吉扎布向时空港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表示意向书就是双方的合同,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意向书,不同意终止意向书的履行。
2000年12月13日,时空港公司向白·图格吉扎布发送电子邮件,表示并非终止协议的执行,只是提议延长软件开发周期。
另查明,内蒙古美多思生态数据分析有限公司(简称美多思公司)曾就本案争议的合作意向书,以时空港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认为,该合同甲方处尽管写有MDSM(美多思美)有限公司字样,但该公司并不存在,由于原告美多思公司在合同签订时尚未成立,因此合同的甲方当事人应是合同的签名者白·图格吉扎布。美多思公司成立后,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无论是美多思公司提供的电子邮件还是时空港公司提供的有关票据等证据,其所表明的合同甲方均为白·图格吉扎布本人而非美多思公司,没有证据表明合同甲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合法转让给了美多思公司。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作出(2001)海知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美多思公司的起诉。美多思公司及时空港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未提出上诉,该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白捷博士就是原告白·图格吉扎布。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主要涉及白·图格吉扎布是否为本案适格原告、双方意向书的法律性质、效力及白·图格吉扎布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问题。
合作意向书注明的甲方是美多思美公司,白·图格吉扎布作为该公司的代表在意向书上签字。但美多思美公司当时并未注册成立,意向书的实际签字和履行者均为白·图格吉扎布,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在其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海知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中亦认定了上述事实,故认定意向书的甲方为白·图格吉扎布。白·图格吉扎布本人持由美国政府签发的护照原件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及授权委托书,经本院审核确认,足以证明其身份的真实性。故白·图格吉扎布是本案的适格原告。
合同是双方确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只要合同双方有民事行为能力,并就合同的标的、数量、价款、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承担、争议解决的方法等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且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即成立,而无论是否使用了“合同书”这种表述方式。白·图格吉扎布与时空港公司签订的协议,虽然名为“合作意向书”,但其中包括了标的、双方权利义务、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该意向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故应认定合作意向书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且双方签订意向书后,时空港公司为履行意向书招聘了开发人员,白·图格吉扎布以提供技术资料和进行人员培训的方式,向时空港公司交付了MDSM超球面模型多元数据分析技术,软件开发人员亦根据白·图格吉扎布提供的MDSM超球面模型多元数据分析技术进行了实验,作出了分析报告,故可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已经实际履行了意向书。该意向书没有违反法律或损害他人利益,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根据内容,该“合作意向书”应认定为计算机软件合作开发合同,白·图格吉扎布负责提供可供开发的MDSM超球面模型多元数据分析技术,时空港公司负责股市分析软件的开发。
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时空港公司以开发股市分析软件的条件尚不具备,风险是显而易见的为由,决定停止开发股市分析软件,提出延长软件的开发周期,并表示合作意向书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承诺。这足以表明时空港公司已明确表示其将不继续履行开发软件的合同主要义务,其行为最终导致合同约定的软件未能按时开发完成,时空港公司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原告白·图格吉扎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时空港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原告白·图格吉扎布的MDSM超球面模型多元数据分析技术;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时空港公司向原告白·图格吉扎布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
时空港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白·图格吉扎布的诉讼请求,并由其负担全部诉讼费用。主要理由是:一、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知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不应作为一审判决的依据。二、即使以上述裁定有效为基础,一审判决仍认定事实有误。白·图格吉扎布以MDSM公司的名义与时空港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其行为构成欺诈,上述意向书无效;一审法院没有查清白·图格吉扎布是否拥有超球面模型(MDSM)多元分析技术及是否根据意向书向时空港公司提供了该技术;一审法院对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内容没有逐一质证,对邮件内容理解不完整;白·图格吉扎布并未充分履行其为时空港公司举办培训班的义务;一审判决推断白·图格吉扎布已向时空港公司提交源程序、数据和文档是不成立的;白·图格吉扎布请求支付10万元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白·图格吉扎布答辩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理由是,一、根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海知初字第154号裁定所确认的事实,白·图格吉扎布是涉案合同的甲方。二、时空港公司已经如约履行了合同。三、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经庭前证据交换和当庭质证,可以作为定案依据,且时空港公司在海淀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也曾对上述电子邮件的真实性予以认可。四、合同虽然写明“甲方有权对其处以人民币10万元的罚金”,但合同应基于其法律特征来认识,上述条款的法律特征就是违约金。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相同。本院还查明,意向书签订时,乙方的名称为“北京时空港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01年变更其名称为北京时空港科技有限公司。
二审庭审中,经时空港公司申请,白·图格吉扎布2000年7月举办的培训班中的学员王国强出庭作证。王国强认为,白·图格吉扎布的股票分析方法与其时的其他股票分析方法相比没有独创性,因此是没有价值的。时空港公司二审期间还提供了一盘光盘,称该光盘是白·图格吉扎布发来,其于2000年6月9日收到的。
以上事实,有合作意向书、MDSM股市检测和趋势分析实验报告、培训班学员名单、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知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有关光盘、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1)海知初字第154号民事裁定书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其中的事实本院应予确认,故白·图格吉扎布为合作意向书的甲方。时空港公司未能提供相反证据,证明该裁定存在错误,其相关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白·图格吉扎布与时空港公司所签订的意向书,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该意向书是依法成立的合同。
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在一审期间已经质证,对其真实性双方均已予认可。根据双方往来的电子邮件的内容、举办培训班的事实及学员的分析报告,可以认定时空港公司履行了组成开发小组的合同义务,白·图格吉扎布履行了交付技术资料的合同义务,并对开发小组成员进行了培训。因合同中对技术内容没有明确约定,故该技术是否具有独创性及价值不能作为评价白·图格吉扎布是否履行了该合同的依据,故王国强的证言对白·图格吉扎布是否提供了合同所约定的技术没有证明力。时空港公司二审所提供的光盘,因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该光盘系白·图格吉扎布在双方合作期间所提供,故上述证人证言及证据对合同履行情况没有证明力。
合作意向书第八条所称的“罚金”,从法律性质上是双方所约定的在乙方没有按期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下,即违约的情况下,乙方应付给甲方的违约金。与行政执法中的“罚金”性质完全不同。合同双方就违约金的上述约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时空港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时空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10元,由北京时空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继祥
审 判 员 孙苏理
代理审判员 李 嵘
二○○三 年 九 月 日
书 记 员 孙 娜
(2003)高民终字第6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