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3\03\1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汇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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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03\17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常州市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与北京北方汇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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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苏民三终字第0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常州市三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晶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关河西路33号中南大厦13楼A座。
法定代表人 史志锋,三晶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俞伯俊,江苏常州乐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北京北方汇融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超前路9号。
法定代表人 何子泓,北方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 杨力,江苏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晶公司与北方公司承揽合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三晶公司、北方公司不服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常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于2002年11月28日、12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晶公司法定代表人史志锋、委托代理人俞伯俊,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子泓、委托代理人杨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一审中的争议焦点是:1.北方公司结欠三晶公司BF-81激光测距仪的承揽价款应如何确定;2.三晶公司在履行委托开发和生产BF-81激光测距仪协议时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如构成违约,其违约行为与北方公司主张赔偿的经济损失是否存在因果关系;3.北方公司反诉主张的经济损失三晶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模具款及部分元器件双方应如何结算。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
1.2000年7月9日,北方公司和三晶公司签订关于委托开发和生产全站仪协议1份,协议约定:北方公司委托三晶公司按北方公司要求于2000年9月30日前开发一台全站仪样机(可作为生产正式产品的标准),协议签署时北方公司付给三晶公司开发费50000元,样机技术要求及验收标准双方另行签署。三晶公司在交付样机时,应将所有技术资料(电路图、元器件清单、程序、结构图、工装、工艺要求说明等)一并交付北方公司,北方公司在样机验收合格后应向三晶公司出具书面认可书。还约定,上述条款履行后,北方公司有义务委托三晶公司负责首批100台全站仪产品的生产,有关协议于8月30日前完成,三晶公司按北方公司要求生产合格产品并提供每台产品的相关生产资料,验收工作按双方认可的产品检验验收技术要求在常州进行。三晶公司为产品提供一年的保修,并为北方公司培训维修人员。全站仪的知识产权归北方公司所有,北方公司有权对产品提出改进要求,三晶公司应尽可能满足其要求并提供技术改动的所有资料,并应保守商业秘密,不得向第三方销售产品。
2000年10月13日,三晶公司按上述协议开发的BF-81激光测距仪样机北方公司验收后,双方签订验收纪要,纪要载明样机已基本符合技术条件的要求,但尚未达到协议标准,需进一步完善,北方公司同意接收样机,三晶公司在交付样机同时随机提供产品使用说明书、电路框图、原理图、软盘、全套结构图纸和光学图纸,北方公司在验收样机基础上提出15项整改意见,三晶公司承诺在批量生产前落实。2001年2月16日,北方公司驻三晶公司总代表马小全在三晶公司向北方公司提交的BF-81激光测距仪全套图纸清单上签字确认。清单载明整机图纸包括明细表、装配图、电路图等计45张,其他图纸计149张,总计194张。
2000年12月6日,三晶公司与北方公司签订有关承揽生产BF-81激光测距仪协议1份,协议约定三晶公司为北方公司生产首批100套BF-81激光测距仪,生产单台整机价款计22100元。同时约定了交货批次及交货时间。还约定,首批30套BF-81外壳与面板采用精加工方式完成,其余70套采用压铸模压铸方式完成,协议双方共同确定模具及压铸加工单位。外壳模具款由北方公司代三晶公司垫付,三晶公司应在生产500套BF-81激光测距仪中每套向北方公司支付模具摊派费140元。如未能够生产500套产品而终止,应将模具归还北方公司。该套模具在任何情况下三晶公司不得自行处理,不得对外加工。三晶公司对产品提供一年零一个月的保修期。协议对其他事项也作了约定。协议签订后,三晶公司累计交付北方公司BF-81激光测距仪106套。嗣后,双方对是否继续加工承揽生产激光测距仪因资金原因产生矛盾,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遂实际终止履行该承揽协议。
2001年3月27日,三晶公司与北方公司核对业务往来帐后,出具的对帐单确定北方公司尚欠三晶公司款项660800元,何子泓和展文宇分别签字认可。三晶公司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将原诉讼标的额660800元,扣除对帐单最后二项的结余器件款23000元变更为637800元。北方公司实际尚欠三晶公司承揽款计637800元。
2.北方公司重新委托开发生产BF-81激光测距仪情况。北方公司与军队签订有二份激光测距仪订货合同,签订时间分别为2000年7月12日和2001年8月6日。2001年4月20日,何子泓与北方公司常州分公司副总经理徐华琴、业务经理姚锡华签订开发承包协议,约定徐、姚承包开发BF-81激光测距仪。公司提供三晶公司生产的产品4台供承包人拆解分析,总承包经费为30万元。
3.关于模具开发情况。三晶公司和北方公司在履行承揽协议过程中,于2000年12月口头委托武进市现代图书教学用品厂(以下简称现代厂)加工铝压铸模具,加工费7万元,图纸由三晶公司提供,北方公司向现代厂预付模具款6万元。上述模具由现代厂初步加工完成,存放在该厂保管至今。
4.关于BF-81激光测距仪产品修理费情况。北方公司对三晶公司交付的BF-81激光测距仪,在某些部队使用过程中提出质量问题后,于2001年9月至2002年3月期间派员进行了维修。北方公司为产品维修问题曾于2001年11月书面向三晶公司提出要求该公司按约履行维修义务,三晶公司则于同年11月12日书面答复北方公司称,因北方公司违约拖欠承揽款,有关维修问题待北方公司依法支付全部欠款及损失后,再根据约定加以解决。依据北方公司的修理清单,北方公司为履行上述部队的产品维修义务,累计发生维修金额19413.5元。
原审法院认为:
1.关于二份讼争合同的效力及性质。三晶公司和北方公司签订的关于委托开发和生产全站仪协议、有关承揽生产BF-81激光测距仪协议,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均为有效合同;前一份合同性质应认定为技术委托开发合同和承揽合同并存的混合合同。后一份合同属承揽合同性质。
2.关于三晶公司的本诉诉讼请求。由于前述已认定北方公司尚欠三晶公司承揽价款计637800元,三晶公司诉请北方公司按上述承揽款金额付款并承担银行利息的请求依据充足,予以支持。
3.关于三晶公司履行交付资料问题。经对照马小全签署的提交图纸清单,与协议约定应交付的技术资料相比较,缺少软件程序和工艺工装要求。三晶公司对此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释,也无证据证明已另向北方公司交付这两份文件,应认定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违约,北方公司就此提出的反诉理由成立,但北方公司反诉主张三晶公司交付的图纸有部分虚假、作废,因其所举证据无其他关联及有效证据引证,无法作出进一步判断,本院不予采信。
4.关于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存在违约行为与北方公司反诉主张赔偿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首先,北方公司委托三晶公司开发激光测距仪新产品的真实目的是三晶公司通过开发样机最终具备为北方公司批量承揽激光测距仪的生产能力,三晶公司部分不能交付技术资料的违约行为,在时间顺序上不是北方公司重新委托开发激光测距仪的真正原因。其次,双方当事人实际终止讼争承揽合同履行,才是北方公司重新委托开发产品的真实原因。再次,北方公司与军队签订的前一份订货合同签订履行时间比其所称重新委托开发时间早4个月,后一份合同签订时间比双方当事人终止履行承揽合同迟4个月,因此北方公司称为了履行2001年8月向军队的交货义务才不得不重新委托开发的理由,从其所举证据判断不能成立。第四,徐华琴、姚锡华两人与北方公司存在经济上、诉讼上的利益关系,且收到的承包费仅有收条依据,没有其他关联证据予以佐证,该公司主张的重新委托承包开发事实及费用损失不予认定。综上,应认定三晶公司交付的技术资料存在的违约行为与北方公司反诉主张赔偿重新承包开发费损失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第五,由于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违约,北方公司有正当理由对技术资料进行重新整理、补足,其因拆解产品造成的损失,三晶公司对此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北方公司主张拆解4台产品已明显超出合理范畴,本院从平衡合同当事人利益的角度出发,确认三晶公司赔偿北方公司损失6万元。
5.关于北方公司反诉请求的模具款6万元问题。讼争承揽合同约定模具款金额为7万元,该款在500套产品中由三晶公司每套支付模具摊派费140元,因三晶公司实际交付产品106套,故其应向北方公司支付模具款为106套×140元/套,计14840元,该套模具按承揽合同约定归北方公司所有,并由北方公司自行负责提回,尚应支付的所有费用由北方公司承担。
6.关于北方公司反诉请求的产品修理费问题。二份讼争合同均约定三晶公司对产品提供1年保修期的义务,三晶公司以承揽款未结清为由予以拒绝,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且三晶公司的保修义务属于附随义务,北方公司支付承揽款义务属主给付义务,二者之间不构成对待给付,三晶公司对此不享有先履行抗辩权,对此应承担违约责任。北方公司在三晶公司违约的情况下,为维修产品所支出的费用损失计19413.5元,北方公司的此项反诉请求成立,依法支持。
7.北方公司反诉主张的BF-1000样机1台,证据充足,应予支持;其反诉主张的GPS3只、电子罗盘2只,产品验证费无依据,予以驳回;停产期间工资损失,北方公司庭审中已放弃主张权利,另主张的差旅费损失也无法律依据,均不予支持。
据此,原审法院判决:
(一)北方公司向三晶公司支付承揽价款637800元,同时承担从2001年4月7日起到本判决生效后付清上述款项之日止的银行利息损失(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利息)。
(二)三晶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模具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94253.5元。
(三)三晶公司返还北方公司BF-1000样机1台(如不能返还,双方可协商折价抵扣返还);北方公司自行负责从现代厂提回铝压铸模具,所需费用均由北方公司自负。上述义务双方均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北方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2294元,由北方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9561元,三晶公司负担3187元,北方公司负担6374元。财产保全费4000元,由北方公司负担。
三晶公司、北方公司均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三晶公司上诉称:1.原判关于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违约的认定没有事实依据,是错误的。北方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承认收到软盘,且全套结构和光学图纸应该包括工装、工艺的说明要求,三晶公司交付资料不存在违约。2.关于赔偿拆样机损失的认定错误。三晶公司交付资料不存在违约,因而北方公司提出拆解样机的损失与三晶公司无关。3.关于修理费的认定错误。北方公司没有证据证明修理的产品就是三晶公司生产的,且其提供的修理费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三晶公司不应承担有关材料费,且电子罗盘的价格远高于承揽合同时的价格。4.关于对BF-1000样机的认定错误。BF-1000样机不属本案争议范围,不应予以审理。5.原判擅自变更三晶公司要求的合理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错误。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对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违约的认定;2.撤销三晶公司赔偿北方公司样机损失6万元、修理费19413.5元及返还BF-1000样机的判决;3.判令北方公司按日息2.10/000承担逾期付款利息;4.本案所有诉讼费用由北方公司负担。
北方公司口头答辩称:三晶公司交付资料存在违约,其应承担拆解样机的损失及维修费,并返还BF-1000样机等不当得利。
北方公司上诉称:1.原判认定三晶公司履行交付资料义务违约与北方公司重新委托开发的损失没有因果关系错误,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理由是:委托开发协议不仅是为了让三晶公司能生产该产品,更重要的是北方公司自身能掌握该技术,最终独立生产。正是由于三晶公司未交付全套资料,致使北方公司不能掌握该技术,无法独立生产,为完成向军队的交货义务,只能重新委托开发该产品。2.原判以北方公司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明力为由,对重新委托开发事实及费用不予认定,存在错误。3.原判认定北方公司拆样机4台不合理而只判赔2台,并驳回北方公司对因三晶公司违约导致的差旅费、产品验证费及三晶公司不当占有原材料的主张,判定北方公司自行提回模具实属不当。4.原判以北方公司拖欠加工款为由,认定北方公司应承担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不当。北方公司迟延交付加工款是基于对方交付技术资料预期违约行使的不安抗辩。综上,请求二审法院:1.撤销原判;2.改判支持北方公司一审所有诉讼请求;3.改判北方公司不再承担承揽款的利息;4.三晶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三晶公司答辩意见:三晶公司交付资料不存在违约,北方公司重新开发行为与三晶公司之间无因果关系,其要求赔偿损失无依据。三晶公司不应支付任何模具费用,不存在退还元器件的问题。北方公司对不应承担逾期付款利息的理由于法无据。
三晶公司二审未提供新证据。
北方公司二审提供的新证据为:
1.马小全于2000年11月9日发给北方公司法定代表人何子泓的一份图纸传真件,以证明在当时三晶公司仍未交付全套资料。三晶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
2.2001年4月10日,北方公司与部队签订的于同年12月30日前交货的订货合同,以证明2001年8月与部队签订的合同是在该合同的基础上重新签订的。三晶公司对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
3.北方公司于2001年5月购买原材料的部分发票及在重新开发期间的财务支出明细表,以证明北方公司重新委托开发的事实及相应支出。三晶公司对发票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与本案无关,对明细表的真实性有异议。
4.北方公司购买电子罗盘的发票,以证明电子罗盘的价格。三晶公司对真实性有异议。
5.2001年8月29日,北方公司所付软件测试费的发票,以证明软件测试的费用为500元。三晶公司对真实性无异议。
当事人二审争议的主要焦点是:1.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是否违约,如违约如何承担相应责任;2.有关模具款如何结算及部分元器件是否应当退还;3.产品修理费如何承担;4.北方公司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如应承担该利息按何标准计算。
经当事人举证、质证,本院对北方公司二审提供的证据确认如下:三晶公司虽对证据1、2、4、5的真实性有异议,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对这几份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但仅凭证据2不能证明其是北方公司与部队2001年8月签订合同的基础,该证据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作为定案证据使用。证据3中购买原材料的发票,不能证明是为重新开发所购,故本院对该证据的关联性和证明力不予确认;财务支出明细表仅是北方公司的财务支出流水帐,而不是正式的财务凭证,缺乏足够的证明力,本院不予确认。
双方当事人除对三晶公司交付资料的事实存在异议外,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并无异议,本院亦予以确认。针对当事人有异议的事实,结合双方一、二审举证、质证及认证情况,本院经审理进一步查明:
三晶公司两次向北方公司交付资料,一次是在样机验收时随机交付,其中包括程序软件,另一次交付给马小全,并由其签收,两次交付的资料中均未提及工艺工装文件。虽然三晶公司认为作为承揽协议的附件《BF-81样机设计图》可以证明在签订承揽协议时,北方公司收到三晶公司交付的全套资料,包括工艺工装文件,但三晶公司既未提供证据证明该附件已交付北方公司,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已向北方公司交付工艺工装文件,或是交付的资料中包括工艺工装文件,故应当认定三晶公司交付资料中缺少工艺工装文件。该事实有三晶公司一审提供的样机验收纪要、马小全签署的全套图纸清单及双方当事人二审中的陈述为证。
北方公司认为三晶公司已交付的资料中存在错误,但其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北方公司一审提供的194张图纸没有任何人签名,这与其在一审提供的三晶公司外加工单位的76张图纸上有制图员黄萍的签名,以及黄萍的证词认为三晶公司的技术图纸上应当有制图员的签名之间存在矛盾,故本院对北方公司提供的194张图纸系三晶公司交付的事实不予认定。
北方公司认为三晶公司交付的程序软件存在错误,一审提供的证据即产品验证测试报告,是其收到软件后近一年时单方送检,由于对方当事人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且北方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对该证据本院不予确认。由于北方公司单方送检的事实与本案无关,其二审提供的软件测试费发票亦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认定。
围绕争议焦点,结合一、二审认定的事实,本院认为:
一、关于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是否违约及如违约,如何承担相应责任。
三晶公司未按委托开发和生产协议的约定交付工艺工装文件,构成违约,但与北方公司重新委托开发之间不存在必然联系,北方公司由此产生的损失不应由三晶公司承担。主要理由是:
1.从委托开发和生产协议本身来看,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是三晶公司在受托研制开发一台全站仪样机后,由三晶公司负责对该产品进行批量加工承揽。协议中没有任何条款涉及三晶公司应当履行帮助北方公司自行生产的义务,且唯一提到作为研究开发方三晶公司的指导义务也仅是培训维修人员。即使协议中约定该产品的知识产权归北方公司,也不能以此认定北方公司必须掌握该技术自行生产,故三晶公司在该协议中应当履行的义务仅是开发约定的全站仪样机,并交付所有技术资料,而没有义务必须使北方公司掌握该产品的生产技术而自行生产。北方公司认为由于三晶公司未能交付全套资料,致使其不能掌握该技术,无法独立生产,为完成向军队的交货义务,只能重新委托开发该产品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三晶公司未交付工艺工装文件,并不必然导致北方公司重新委托开发该产品。
2.北方公司在三晶公司未按约交付工艺工装文件的情况下,应及时向三晶公司催要,以防止损失的扩大。但北方公司擅自委托他人重新开发,并拆解样机,由此产生的相关费用属于其未采取适当措施而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不应由三晶公司承担。北方公司认为曾向三晶公司提出其交付技术资料存在违约行为,但在诉讼中北方公司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拆解样机正是为了重新开发,同样不能成为北方公司为了补齐工艺工装文件的理由。因此,三晶公司未交付工艺工装文件不是北方公司必须重新委托开发的原因。
综上,北方公司上诉主张因三晶公司交付资料违约,其为了履行与部队的订货合同而不得不重新委托开发,要求三晶公司承担重新开发费、拆解样机等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三晶公司认为其不应承担拆解样机损失的上诉主张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判认定三晶公司应承担北方公司拆解样机损失6万元不当,应予变更。
二、关于模具款的结算及部分元器件的退还。
1. 模具款的摊派及模具的所有权在承揽生产协议中明确约定,三晶公司未生产满500套,模具的所有权归北方公司,三晶公司只需支付相应的模具摊派费。北方公司认为其与现代厂不存在委托加工关系,只是代三晶公司垫付模具款,三晶公司应向北方公司偿还代垫款6万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对此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2.三晶公司与北方公司之间的对帐单是双方在三晶公司完成承揽交货义务后对以前业务往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及元器件等情况的一次最终确认,因此根据该对帐单,足以证明3只GPS及2只电子罗盘已退还北方公司,不存在返还问题。北方公司认为因缺少其出具的收条,而认定三晶公司未退还上述元器件,缺乏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故北方公司要求三晶公司返还GPS及电子罗盘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关于BF-1000样机,根据北方公司提供的元器件来往情况单,可以证明该收据是三晶公司在履行涉案承揽生产协议过程中所出具的,该样机应与本案有关。而在对帐单中未涉及该样机已返还,故该样机应当返还。三晶公司认为该样机与本案无关,不应返还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
三、关于产品修理费的承担。
1.由于三晶公司在收到北方公司要求对BF-81型产品进行维修的信函后,并未对这些需维修产品是否是其交付的提出异议,且在庭审中,三晶公司承认其生产的产品并没有生产厂家的相关标识,故应当认定北方公司修理的产品系三晶公司承揽的产品。
2.北方公司提供的返修记录卡、领料单、部队的介绍信等证据相互印证,可以证明产品修理的事实及发生的费用。而部分介绍信的时间与维修时间存在矛盾,并不足以否定产品修理情况。
3.三晶公司对其产品承担的是保修义务,故对于更换元器件的费用也应由其负担。对于电子罗盘的价格,因北方公司已提供相应的发票予以证明,虽然三晶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其并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故应当认定北方公司所主张的价格。
4.根据承揽协议的约定,电子罗盘等元器件只是北方公司代三晶公司购买,故这些元器件出现质量问题,更换所发生的费用仍应由三晶公司承担。
综上,三晶公司应当承担产品修理费。三晶公司认为北方公司维修的产品不是其生产,有关修理费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不应承担元器件的费用等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对此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四、关于逾期付款利息的承担及该利息按何标准计算。
北方公司逾期支付承揽款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只是北方公司认为这是因为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存在预期违约而行使的不安抗辩权。由于北方公司支付承揽款的义务与三晶公司交付技术资料的义务不属于同一合同中对待给付关系,故北方公司该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法院可以参照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并根据人民银行的调整作出相应调整,故原判确定的利息计算标准正确,三晶公司对此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三晶公司关于不应承担拆解样机损失的上诉理由成立,其他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北方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审法院除对三晶公司赔偿北方公司拆解样机损失的判决不当,应予变更外,其他判决结果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三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常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一、三、四项及案件受理费部分。
二、变更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常民三初字第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三晶公司向北方公司支付模具款和赔偿经济损失合计34253.5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21855元,由三晶公司负担1855元,北方公司负担2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张婷婷
代理审判员 徐美芬
代理审判员 袁 滔
二00三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曹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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