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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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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例
 
 

添加时间:[ 2007-2-6 21:18:26 ] 浏览次数:[ 308 ]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例]

    1981年9月肯尼亚首都内罗毕签订。1983年1月生效。该条约旨在保护奥林匹克会徽,禁止人们未经允许而将奥林匹克会徽用作商业性标记。凡是联合国的成员国都可以参加该条约,批准条约的文件须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呈交。条约规定:禁止在本国使用的商标或任何其他商业性标记中,含有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的标记;奥林匹克会徽由蓝、黄、黑、绿、红五个彩环从左至右交错排列而成,凡与上述图案颜色相同、排列相同的标志和颜色不同,但排列相同的标志均构成条约禁用的对象;但在该条约生效前已经使用、或在某个国家加入该条约前已在该国注册或使用的标志,则不在禁用之列;此外,经奥林匹克国际委员会的特别许可,也可以在商业活动中使用这一会徽,但使用必须向该委员会支付使用费。使用费的一部分拨给会徽使用国的奥委会,其余部分由国际奥委会用作发展各国体育活动的基金。(吴汉东)

    来源: 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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