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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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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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加时间:[ 2007-2-7 2:02:21 ] 浏览次数:[ 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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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商品商标]
对外贸易商品的专用商标。根据中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出口商品的商标,在国家统一注册和管理下,由对外经济贸易部进行协调和具体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外经济贸易厅(委、局)有权监督检查本地区出口商品商标的使用和注册,监督本地区各出口单位执行有关出口商品商标的政策和法规,协调本地区各出口单位及其与生产企业之间关于使用出口商品商标的关系。出口商品商标应根据对外贸易的需要及时在国外办理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应符合中国商标法及注册国的商标法规和风俗习惯。申请商标注册,可直接与国外联系办理,也可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或出口单位代为办理。提出的注册申请如被驳回,申请人应将国外核驳理由抄报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经核准注册的,应报上述机关备案;当使用某种商标的商品由一个企业生产不能满足国外市场需要,需由出口公司或生产主管单位组织多厂生产时,在征得商标注册人同意后,可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经营出口业务的单位可以使用并申请注册销售商标,但不得与生产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凡假冒他人出口商品商标,欺骗消费者,损害他人商标信誉,扰乱市场的,应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制裁。 (吴汉东)
来源: 中华法学大辞典·民法学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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