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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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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处罚问题的答复
 
 

添加时间:[ 2006-10-24 21:51:55 ] 浏览次数:[ 175 ]
 

 

                工商企字〔2000〕第147号

湖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分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如何进行处罚的请示》(鄂工商字〔2000〕第6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因此,分公司不能对外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对分公司违反上述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应按照《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83号令)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分公司予以处罚,分公司不能完全承担有关行政责任的,应由设立该分公司的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年七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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