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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和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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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公司章程修改和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有关问题的答复
 
 

添加时间:[ 2006-10-24 20:57:08 ] 浏览次数:[ 198 ]
 

 

 

工商个字〔2003〕第41号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公司两股东意见不一致时如何办理变更登记的请示》(工商个字〔2003〕3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经公司股东签名、盖章并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审查的公司章程,在公司成立后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时,违反公司章程中关于公司董事及法定代表人产生、变更规定所作出的决议,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三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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