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建筑工程房地产 >> 建筑房地产案例 >> 房屋装饰装修案例 >> 文章正文
家居装修诉讼案例分析之二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家居装修诉讼案例分析之二
    
     洪某与胡某达成口头协议,由胡某负责装修洪某的三居室住房,工程款共计52000元,工期两个半月。洪某付款后,胡某组织人员进驻场地开始施工。由于施工中胡某不负责任,工程半年后尚未完工,导致洪某无法入住,不得不在外租房居住;同时由于施工人员不慎,造成洪某楼下房屋漏水,洪某因此向楼下房屋居住户支付修复费 2000元。随后洪某发现,装修工程已完工部分质量严重不合格,存在卫生间门歪曲、木线有缝隙、玻璃松动,整体墙面光洁度不够、不均匀、门套歪曲不在一个平面、背面不对称等问题。洪某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胡某退还全部工程款,并赔偿其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接受此案后,委托建设监理公司对洪某装修工程进行鉴定,认定洪某房屋已做装修工程价值31600元,该工程不合格部分修复费用15750元。同时,调查查明胡某未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经营资格。海淀法院经过审理,认定洪某与胡某所达成的装修工程口头协议无效,并判决如下: 
  一、判决胡某退还洪某装修工程款20400元; 
  二、判决胡某支付洪某修复费15700元; 
  三、判决胡某支付洪某在外租房的费用及向楼下居住户支付的修复费用共计6360元。 
  
    此案主要涉及两个法律问题:一是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和无效合同的责任问题;二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一、合同有效性的认定及无效合同的责任划分: 
  洪某与胡某所达成的是一个口头合同。《民法通则》规定“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对外从事经营活动,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证照,胡某不具备经营主体资格而擅自承揽家庭装饰工程,其与洪某所达成的合同因胡某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而成为无效合同,根据民法规定,该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有: 
  1、返还财产: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双方应将财产关系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已从对方取得财产的一方,应将其所取得的财产返还给对方。现洪某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胡某,胡某本应全部予以返还,但胡某已做装修工程部分已与洪某的房屋相结合,成为洪某房屋的添附价值,故此部分工程款无需返还,胡某应返还余下的工程款20400元。 
  2、赔偿损失:凡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当事人蒙受财产损失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的损失。因胡某施工质量不合格而导致洪某所需付出的修复费用,和因胡某施工导致洪某无法在家中居住而付出的租房费用,均属“因无效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使洪某蒙受的财产损失,胡某作为此无效合同中有过错的一方,依法应予赔偿。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责任: 
  由于施工操作的不慎,造成楼下房屋漏水,构成了对楼下居住户的侵权,施工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对楼下居住户予以赔偿。本来,若洪某与胡某签订的合同有效,胡某及施工人员即为洪某的雇佣人员,则洪某为施工人,应承担此侵权责任;但现在合同既被认定为无效,则只能认定胡某为施工人员的雇主,是该工程的施工人,次侵权责任应由胡某承担。对于洪某已替胡某垫付的修复费用,胡某理应偿还。 
 

】【关闭窗口
 :: 站内搜索 ::
 
 :: 点击排行 ::
·提前下班出交通事故是否..
·房屋增值部分是否应视为..
·协议离婚一年后反悔要求..
·武汉律师,有限责任公司..
·未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武汉律师张早刚代理原告..
·车上人员和第三人转化问..
·武汉律师-最高人民法院..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有..
·本案“股东”内部转让份..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联盟网站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