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诉讼咋就那么多
近年来,房屋拆迁诉讼案件呈不断上升趋势,原因之一是一些城市在改造拆迁过程中,开发商对居民地上建筑物做了严重低于市场人格的补偿,而且无视私房主的土地使用权。
私房土地使用权在拆迁时应得到补偿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秦兵律师告诉记者:“最近我接了江西上饶一个有关私房拆迁的案子,政府不但在一夜之间强行推倒房子进行拆迁,而且对这些私房主的补偿金额只有每平米680元,其对外销售价格却高达每平米6800元。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杨炳芝表示,像这种案子的情况在全国非常普遍,其矛盾的焦点都是么房是否有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的补偿金额太少。
杨炳芝说,目前北京旧城区老百姓,有的是世代相传的私有房产占有的土地;有的是解放前或解放初期土地私有期间,居民买地盖房、买房买地或借地新天地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有海外人士或华侨解放前后购置的房地产;还有通过购买私产房同时取得的土地使用权等等。这种种情况虽然历经年代久远,但当时购置房产的房契、地契(包括解放前和解放初期的),许多现在还能查到。
按照我国有关的政策法律,对敌伪财产可以没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生产资料可以通过赎买政策进行社会主义改造,而对于公民个人的生活资料及相关的财产权利,既不能剥夺,也不能无偿征收,更不能无偿征用。保护公民财产权是法治国家的最基本原则之一。
另外,1982年宪法宣布“城市土地归国家所有”后,私房主又获得了政府分发的房产证,根据我国房屋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主体一致的原则规定,他们自然享有土地使用权。
然而,一些地方为了部门、开发商甚至个人利益制定出一系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章政策,剥夺公民合法的土地使用权。
杨教授说:“开发商拿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你得交钱,拿老百姓的土地使用权为什么不交钱?!老百姓提出补偿要求是合情合理的。这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权利。”因此,私房土地使用权在拆迁时应得到补偿,在具体如何补偿、补偿金额等方面工进行明确的规定。
70年后再交土地使用金显然欠妥
专家还表示,私房在拆迁后,还面临着另一个不合理的地方,那就是私房主自己出钱回迁到商品房后,其房屋所有权在70年后将随着土地使用权一起无偿收回,想再拥有,需要续约并再次交纳土地使用金,这一点,也是现代商品房所有人都必须面对的事实。
据了解,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住宅用地的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期满后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的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土地时,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予以续期,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然而,这种规定并非无庸置疑。秦兵律师认为,国家既然说土地是国有的,是全体人民的,那么就应该用于全体人民,而不应该让人民出高价在买了房屋拥有产权、使用权70年之后,还要再次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这么做可以看作是有悖法理。从法律角度来谈,所有权一般是没有期限的,只有租赁才有期限规定。
另外,所有权的重要特点是:面对不特定对象永久的排他的支配权,这种不特定性表明谁都不能与所有权拥有者相争。所以说,居民房屋所有权70年后会随着土地使用权的到期而被国家收回的合理性值得怀疑,再次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显然欠妥。
责任编辑:邓寒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