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纠纷的仲裁应遵循以下原则:
1.自愿原则。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仲裁案件的受理应以双方自愿签订的仲裁协议为前提。
2.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选择仲裁方式,实际上就放弃了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权利,而且无论哪一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都是终局性仲裁,不存在上诉的程序。
我国的房地产纠纷仲裁机构有两个系统:一是各地方设立的仲裁委员会。我国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房地产纠纷,当事人有仲裁协议的,可以仲裁;二是中国国际商会设立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只对涉外房地产民事纠纷进行仲裁。
仲裁委员会办理房地产纠纷案件,可以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进行仲裁,亦可约定由仲裁员两人和一名首席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仲裁。仲裁庭或者独任仲裁员确定后,仲裁委员会应当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条件:(1)有仲裁协议;(2)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3)必须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协议和仲裁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申请书副本。
仲裁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根据受理条件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将申请书副本和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仲裁委员会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一般不公开进行。开庭时,仲裁员应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出示有关证据,依次询问当事人,并征询其最后意见,在此基础上,经过评议作出裁决。仲裁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仲裁房地产纠纷应制作裁决书,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裁决:
1.没有仲裁协议的;
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4.裁决所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应在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
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撤销裁决的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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