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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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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权证的土地使用权转让无效

案情简述

20051010,宁波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建设公司),与宁波市海曙某宾馆有限公司(下称宾馆公司),签订了《土地与项目合作协议》,约定由宾馆公司将某工业园区的上水矸三角地地块的10亩的工业用地以及项目中介给建设公司投资,并配合建设公司在该工业园区注册公司,促成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为原先新注册的公司所有。

合同签订好后,建设公司支付给宾馆公司76.27万元,付清76.27万元后,宾馆公司承诺建设公司取得该地块的使用权。之后,建设公司向镇政府了解情况才知,该地不允许以此种方式转让给建设公司。为此,建设公司要求宾馆公司返还土地款76.27万元。宾馆公司不同意,故发生争议,建设公司委托正甬律师事务所诉讼。

争执焦点:

经过几次质证,原告(宁波市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某宾馆有限公司)双方产生以下几方面的争执焦点:

1.被告在协议签订以后收取了该协议约定支付的76.27万元.

原告认为自己已经支付了转让费76.27万元。被告认为原告支付的76.27万元其中的428000元系其他经济往来的暂收费,并不是该协议约定的转让费;

2.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被告认为该协议并不是土地转让合同,系双方合作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是违反法律规定,故该协议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认为该合作协议实质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况且镇政府也不同意土地在开发前被转让,况且被告也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故该协议是无效的。

本案结局:

 200696,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下了判决书,判决如下:1.原告宁波市某建设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海曙某宾馆有限公司签订的《土地与项目合作协议》无效.2.被告返还原告76.27万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14186,合计776886.3.被告另按50%责任赔偿原告自2006611起至本判决书生效后第十日止的银行同期货款利率确定的利息损失。

律师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目前合同的有效性只要双方在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不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为有效。但对于土地使用权,如在诉讼前还没有取得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应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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