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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称大厅当作商场卖,房产商按房价的1%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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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称大厅当作商场卖,房产商按房价的1%赔偿

 
 

广告大厅当作商场卖,房产商按房价的1%赔偿

阮文良

某房产商开发的世纪龙腾,房产商由于再后审核的面积增加了,要求购房者补交房款把购房者告上了法庭,有9户购房者委托笔者应诉,接案后经分析建议购房者提出了反诉,认为房产商在买房时房产商广告中明确称:有4.5米挑高,250平方米的大厅,且配有公用会议室、多功能餐厅及健身设施等,结果这些都没有,与广告承诺大相径庭,这些对房价的确定和合同的订立有重大影响要求按房价的3%赔偿,再后裁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所以按房价的1%给予补偿,这是我市首次这样对购房者提出的广告作为合同约定的一部分,通过法定途径获得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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